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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的再审程序

2024-05-17 来源:爱go旅游网

劳动争议案件再审程序及条件:人民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可提起再审,再审受理不停止原判决执行;再审申请需在3个月内审查完毕,可延长;有新证据、事实缺乏证据、证据伪造等条件可裁定再审;劳动争议案件采取一裁二审制,先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服可向法院起诉,二审判决为最终判决。

法律分析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再审程序

1.启动再审主体: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当事人申请再审;

2.再审受理,法院应自收到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等材料。

注:再审的受理并不意味着决定再审,不停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3.审查期限,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审查再审期间,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再审申请人,对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

人民法院根据审查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询问当事人

4.审查结论,符合条件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条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二、劳动争议案件再审程序的条件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劳动争议的诉讼管辖

我国目前对劳动争议的处理,实行“一裁二审”制,即劳动争议当事人首先必须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劳动仲裁机构的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的判决是劳动争议的最终判决。

结语

劳动争议案件的再审程序包括启动再审主体、再审受理和审查期限等。再审受理并不意味着决定再审,不停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符合条件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劳动争议案件再审的条件包括有新的证据、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主要证据伪造或未经质证等。劳动争议的诉讼管辖实行一裁二审制,即先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服仲裁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再不服一审判决可向上级法院上诉,二审判决为最终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 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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