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在处理刑事犯罪运用广泛,对于嫌疑人来说采取的强制措施之一,为了调查清楚案情会对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剥夺。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三天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后,提请检察院予以逮捕,一般实施主体为公安机关。拘役是对已经被认定为犯罪的犯罪分子实施的一种刑罚方式,对于判处刑期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犯罪分子可判处拘役,其实施主体为法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从犯罪分子实际执行拘役开始计算。对于虽已作出拘役判决,但犯罪分子尚未交付公安机关执行的,还不能算判决执行之日,不能开始计算刑期。同时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判决执行之前犯罪分子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措施的,应当羁押一日折抵拘役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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