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表的资格如下: 1、公司的法人代表在分别的场合要承受分别的法律职责,种类多样。譬如,在代表该公司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公司承受职责的后果;如果 公司破产 并负有个人职责,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公司时的许多限制;如果公司冒犯了有关法律的限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裁判法人代表被拘捕;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罚,等等,以上只是列举,不完全。 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给钱瑕疵),其亏损职责应由法人自己承受,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当然如果是国有公司,法人代表如有失职做法,严重程度达到 刑法 追究的程度或应予以 行政处罚 时除外; 3、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受民事职责。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欠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受,不需股东个人承受,成立时有给钱瑕疵的情形除外。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