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中央银行依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要求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规定的比率在其吸收的存款总额中提取一定的金额缴存中央银行,并借以间接地对社会货币供应量进行控制的制度。相应地,存款准备金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中央银行缴存的存款。金融机构只要经营存款业务,就必须缴存存款准备金。目前,存款准备金制度对于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利益起着重要作用,并普遍被各国中央银行作为货币政策工具广泛运用。 在我国,所有吸收一般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机构、财务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都有按规定比例和期限缴存存款准备金的义务。另外,存款准备金率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并根据放松或紧缩银根的需要进行调整。
存款准备金:是限制金融机构信贷扩张和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存款准备金的作用:增强商业银行应付客户支用、提现的能力,保证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银行业的稳定。同时,它也是中央银行贯彻货币政策的一个重要工具。人民银行制订的存款准备金率,可以说是中央政府调控经济的“尚方宝剑”,在2003年9月及2004年4月,曾两次“出招”冷却过热的经济,均提高商业银行在人行的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由原本的6.5%提高至7.5%。2006年又调整到8%,小规模商业银行8.5%。存款准备金率8%,即银行每收到100元(人民币.下同)存款,便须上缴8元存放在央行。上述两次提高准备金率,人行估计分别从市场中抽走1500亿及1100亿元游资。提高准备金率会迫使银行减少放款,甚至追收放款,但调控效力只属一次性。银行放在央行的存款同样可以赚息,但低于2厘,较一般贷款为低。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第三十二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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