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依据国税发〔2008〕54号相关规定,《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行程单也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但我们实际业务中发生的退票情况,支付的退票费凭什么凭据报销入账却带来一些问题。根据国税发〔2008〕54号相关规定,旅客发生退票,已打印《行程单》的,应将原《行程单》收回,方能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因此,旅客发生退票,航空公司出具的退票费收据属于办理退票的凭据,不属于发票,应取得发票方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另若旅游公司或代售点收取的机票退票手续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有权要求收款方旅游公司提供发票。实际业务操作中很多代售网点收取退票费只给一张自制的收据打发了事,业务人员拿收据来报销显然不妥。
为了企业以后规避涉税风险,建议大家还是要规范财务报销规定,取得合理有效的票据报销入账,为企业着想的同时也是在保护自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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