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宣告的含义
1、也就是说,法院对破产宣告前提入行审查判定,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入行清算程序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程序。
2、破产宣告是继破产申请,破产受理之后的程序阶段,以破产受理作为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受理后即产生程序开始的效力,但并没有入进实质性阶段。
3、破产宣告是破产程序入进实质阶段的标志,且从破产宣告起不再产生破产程序的中止,归复情况。
4、所谓破产宣告,是指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对债权人或债务人所在地提出的破产申请,经审查认定后,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行为。
二、破产公告
1、应在裁定宣告入进破产还债程序后首先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到庭,当庭公布裁定,债权人,债务人拒不到庭的,不影响裁定的效力。
2、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的同时可发布公告。
3、公告是人民法院投递破产宣告裁定的基本形式,是对所有的利害关系人的投递。
4、破产公告一般应当刊登在专门公告刊物上,并入行其他的公告安排,或通过广播,电视入行公告,同时应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
5、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划定,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公然入行,也就是不论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是否公然,法院在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时,必需公然入行。
三、公告中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破产宣靠裁定的主文,应当写明破产宣告公告,宣告企业破产的日期,破产企业的名称,破产企业的资产情况,基本负债情况,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2、有关破产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的保留护事项;
3、告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清算组或破产清算组织了债债务或交付财产。
4、告知(新)债权人申请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5、破产清算组织已被指定的,公告破产清算组成员的姓名,住所及地点;
6、公告生效的日期,一般应写明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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