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几个含义
1、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都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2、第三人都对自己的主张是否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分情况而定。当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如果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因为判决涉及应承担实体义务时提出主张时,有举证责任;当附随一方当事人时,对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不负举证责任。
3、诉讼代表人对其所代表的一方的主张有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二、但我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这些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而不是谁主张谁收集。这些情形主要包括:
1、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
2、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需要证据,自行收集。对于什么是审理案件的需要,我国法律也做了明确规定,只有两种情形才属于审理案件需要:
(1)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2)涉及与实体争议无关例如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事项。
3、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
4、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导致无法查明真相,认定证据的真实性时。
只有以上四种情形下,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其他情形下都是有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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