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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量刑标准2023年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爱go旅游网

偷税漏税的量刑标准主要与所涉税款数额相关,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一定比例以上可判处有期徒刑,单位构成罪的可判罚金。量刑原则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确定刑罚,具有从重或减轻情节可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一审期限为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偷税漏税数额巨大不一定导致刑罚,首次违法行为一般会受到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一、偷税漏税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单位构成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二、偷税漏税的量刑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三、偷税漏税的一审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由此可见,偷税漏税的量刑标准并不是固定的,量刑时主要跟犯罪嫌疑人偷税漏税的数额相关,另外,偷税漏税数额巨大并不代表一定会被判刑,类似于对第一次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人,一般都是进行行政处罚。

结语

偷税漏税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根据逃避缴纳税款的数额大小进行划分。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单位构成此罪的,可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然而,对于第一次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人,通常会进行行政处罚。因此,量刑并非固定,而是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五章 关税 第五十九条 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五章 关税 第五十八条 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由国务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五章 关税 第五十六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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