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受处分后处分期未满,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新处分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般来讲,党员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后,又受到新的党纪处分,应当将新处分的影响期与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合并计算,执行时间从新处分执行日起算。
一、处分期限具体时间怎么算?
1、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人员,一般不影响担任原职务,对不适合担任原职务的,由组织人事部门予以调整。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人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的党外职务。
2、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人员,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重新确定职务,在受处分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3、受留党察看处分的人员,党内职务自然撤消,留党察看期间不得担任党内任何职务,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消其党外职务。恢复党员权利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4、受开除党籍处分的人员,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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