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规定非法录音证据不可作为案件事实依据,但合法且无疑点的录音证据可作为有效证据。合法录音需满足两个条件:双方自愿、善意,且为保护权益和查明真相;录音质量好,身份明确,内容清晰,未被篡改,有其他证据佐证。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重新规定了非法证据的确切含义,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
但是,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拓展延伸
录音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及限制
录音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及限制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在许多司法系统中,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以支持或反驳某个案件中的主张。录音作为直接的电子记录,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和客观性,可以提供对话或事件的实际记录。然而,录音作为证据也受到一些限制。例如,录音的合法性、可信度、完整性和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都需要被认真考虑。法庭会对录音进行鉴定,以确定其真实性和可靠性。此外,个人隐私权和通信保密权也需要被平衡考虑。因此,尽管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合法获取,并经过适当的审查和认定才能发挥其法律效力。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非法证据的确切含义得到了重新规定。录音证据的合法性、可信度、完整性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都需要被认真考虑。虽然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合法获取,并经过适当的审查和认定才能发挥其法律效力。在使用录音作为证据时,法庭将对其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鉴定,同时也需要平衡个人隐私权和通信保密权。因此,录音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及限制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需要谨慎对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四十四条 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当事人以不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该不动产的影像资料。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查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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