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建议采取以下措施: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出卖人将房屋出售给他人且取得房屋时无恶意串通行为且所支付的价款相当于市场价,则相对人构成“善意取得”。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的希望渺茫。终止与卖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后,可以向卖方索赔,包括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和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并向法院申请委托鉴定部门对房屋的现行价格进行司法鉴定以索赔房屋损失。
法律分析
针对您所面临的房屋买卖纠纷问题,律师建议您采取以下措施: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出卖人将房屋出售给他人,且该人在取得房屋时没有恶意串通行为,且所支付的价款相当于市场价,特别是在本案中,转让已经完成。那么,在法律上,相对人构成“善意取得”。此时,你方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的希望渺茫。
终止与卖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后,您可以向卖方索赔。
具体来说,您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也可以根据合同向卖方要求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同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委托鉴定部门对房屋的现行价格进行司法鉴定,从而索赔房屋损失。
结语
根据律师的建议,采取上述措施后,您可以向卖方索赔,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或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并向法院申请委托鉴定部门对房屋的现行价格进行司法鉴定,从而索赔房屋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