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的陪产假有25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某些条件的家庭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这些条件包括: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
法律分析
梧州市的陪产假有25天,这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二、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三、相关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二十四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的家庭,继续享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拓展延伸
梧州市陪伴产假和再生育政策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享有产假。产假长度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83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3.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办法》规定,对符合再生育政策规定条件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增加产假15天,但最长不超过3年。
4. 《梧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梧州市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对符合再生育政策规定条件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增加产假15天,但最长不超过3年。
综上所述,梧州市陪伴产假和再生育政策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以上四点。
结语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梧州市的陪产假有25天。同时,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的家庭,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相关法律依据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
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08-20)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10-26)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05-11) 第十二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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