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有效与无效的情形及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未约定期限不属于无效情形,但应进行补正。《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如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等。除此之外,双方可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密、补充保险等其他事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确认。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未约定期限的,合同有效。有下列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未约定期限并不属于上述三类情形,因此不能主张合同无效。但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如果合同中无约定,应进行补正。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未约定期限并不属于无效情形。然而,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若合同中未约定期限,则应进行补正。同时,根据该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条款。除此之外,双方还可以约定其他事项。对于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应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进行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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