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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与抵押的双重担保求偿

2020-03-28 来源:爱go旅游网

双重担保是指两种担保方式对同一债权的全部或一部分的共同担保。实践中,比较多的是和抵押双重担保。在债权人的债权获得满足后,保证人或者抵押人能否求偿?如何求偿?

笔者认为,保证人、抵押第三人的求偿权应区别情况对待:

1.在单向求偿时。债权人选择先实现的情况下,抵押人对保证人无代位权。如果债权满足,保证人自然免除保证责任,由抵押第三人向债务人求偿;如果债权未获满足,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剩余部分的保证责任,然后由保证人向债务人求偿;保证人虽能就自己清偿的债权部分代位求偿,但是抵押权既然已经实现,已无代位行使抵押权的可能。债权人选择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如果债权满足,抵押权不能自然消灭,保证人可向债务人代位行使债权及附属于债权的抵押权等权利;如果债权未获完全满足,债权人可实现抵押权满足债权,多余部分的价款不能返还抵押人,应当依法,在保证人向债务人代位行使债权时,可就提存价款优先受偿。

2.在双向比例求偿时。债权人既选择实现抵押权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抵押人对保证人无代位权,保证人对抵押人有代位权。对实现抵押权满足债权后的多余部分价款,应当依法提存,在保证人向债务人代位行使债权时,可就提存价款优先受偿。

一、担保人做担保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一、一般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三、撤消担保人的责任。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

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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