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可以是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也可以是合同成立并生效时。
一、应该如何区分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分为:
1、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前,适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时追究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和合同履行过程中;
2、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反法律、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
3、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给对方造成损失。不造成损失的,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取决于损害的发生。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无论违约方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违约金。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担保无效民事责任的规定有哪些呢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后,这一理论扩充和发展至合同无效或撤销的情形。故担保合同无效产生的民事责任也属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但担保合同的无效在实践中不仅仅因一方违背诚信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往往是双方的混合过错所产生的无效,而且担保合同从属于其所担保的主合同,故其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规则与赔偿范围有其特殊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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