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重庆市为例,根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三无”人员审批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2〕137号):城市“三无”人员作为特殊的福利对象,是社会最弱势的群体。为保障城市“三无”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城市“三无”人员基本权益,进一步规范审批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范围城市“三无”人员是指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的居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凡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城镇人员,即可向相关部门提出城市“三无”人员认定申请。
二、审批程序
(一)申请。符合城市“三无”人员认定条件的居民,向所在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书面申请;2.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无劳动能力相关证明材料(可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执行);4.无生活来源相关证明材料;5.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证明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证明材料;6.其他需要说明情况的证明材料;7.重庆市城市“三无”人员申请审批表(附件1)。因智力或精神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可委托其他居民提出申请或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申报。
(二)村(居)委会审查。村(居)委会2人以上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身份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乡镇(街道)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村(居)委员会报送初审合格材料后,组织开展审核。对符合城市“三无”人员认定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范围内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
(四)区县审批。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对认定为城市“三无”人员的,发给《重庆市城市“三无”人员证》(以下简称《“三无”证》)。经核实不属于城市“三无”人员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撤销。持有《“三无”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撤销其城市“三无”人员资格,并收回《“三无”证》:1.重新获得劳动能力或生活来源的;2.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恢复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3.死亡或由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因此,符合规定的,应当向所在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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