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合同的时候要注意:一、合同主体是否有签约资格;1、区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内部职能部门的签约问题。2、审核对方的营业执照及年检的情况。3、审核签约人有无签约权限。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三、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四、合同签订的手续与形式是否完备,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者登记,是否履行了批准或登记手续。:由于各种原因,许多个体经营者习惯采用口头上的君子协议。这是很不严肃的,极易引起争议。在经济活动中除非立时结清者外,都应采用书面形式,详细载明合同中的具体事项要求。有时候,有的人在签订合同时,请人代表做主、代签姓名。这种做法,事后容易产生歧义和纠纷,应尽力加以避免。
审查合同要注意哪些要点?
审核合同的时候要注意的要点:一、合同主体是否有签约资格;1、区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内部职能部门的签约问题。2、审核对方的营业执照及年检的情况。3、审核签约人有无签约权限。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三、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四、合同签订的手续与形式是否完备,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者登记,是否履行了批准或登记手续。:避免签订无效合同:我国法律规定了五种情形下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租赁合同要注意什么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租赁合同上必须要有的条目:1、租赁物条款。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为物的一部分,当事人应明确使用的范围,并且仅限于该物的部分可以单独使用的情况。2、租赁期限的条款。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限当然依双方的需要和可能自愿商定,但不得超过法定的最长期限20年。如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20年,那么超过的部门分效,即租赁期限应缩减为法定的最高期限20年。3、租金条款。4、租赁物维修条款。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劳务派遣要注意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63、64、67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在运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一、《劳动合同法》本着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规定了用工单位对派遣劳动者的五项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二、用工单位对被派遣的劳动者与本单位的劳动者要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所谓同工是指同岗位、同付出、同收益;所谓同酬是指在同工的前提下,应享受相同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保险和福利等待遇。三、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也可自行组织工会。四、用工单位不能自行成立派遣机构,给本系统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对于第三项规定应通过派遣协议与派遣单位具体约定,加以落实,在操作过程中还应注意将本单位的劳动者与被派遣劳动者有所区别,以免因误解给用工单位带来麻烦。
关于津贴要注意什么
关于津贴要注意:1、确定建立津贴的条件;凡是要求建立津贴的单位或工种,必须对有关的条件和环境进行认真调查研究,有的还要采用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测定,如有毒有害成份的含量等。就是说,建立每一项津贴,都要有充足的理由和科学的根据。2、规定津贴的种类和实行的范围;要对相近工种的有关因素进行分析对比,全面权衡,再决定津贴的种类,并确定哪些工种、岗位可纳入实行津贴的范围。否则,就会出现该享受的享受不上,不该享受的却享受了,以致产生新的矛盾。因此,在津贴的条件、范围、对象等问题上要规定得十分明确、具体,执行时便于对号入座,一般不宜留有伸缩和变通的余地,以免造成执行中的混乱。3、制定津贴的标准和发放办法;津贴标准有两种制定方法,一种是按照职工本人标准工资的一定比率制定;另一种是按绝对额制定。这两种制定方法,适应不同的情况,一般来说,对于保证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和为保障职工生活的津贴,按本人标准工资的一定比率制定比较适宜;其它性质的津贴,按绝对数制定比较恰当。在确定津贴标准时,除了应与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的标准统筹考虑外,还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职工在特殊条件下劳动的繁重程度;二是在特殊条件下劳动对职工身体的危害程度;三是职工在特殊条件下劳动生活费用支出增加的程度。另外,还曾考虑劳动保护设施情况、工作时间的长短等不同情况。: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二)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约定试用期要注意什么
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1、书面约定。2、期限限制: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3、解除限制:以前劳动法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医疗期、不胜任、违纪违法的是在试用期是可以解除的,而新劳动合同法新增几条限制也就是用人单位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与经济性裁员的试用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4、如果试用期不符合条件必须解除的需提前3天通知才能得以解除。5、试用期违法约定的,需支付2倍工资经济补偿金。: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该内容由 刘抗抗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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