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理由主要包括:
1、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超过犯罪相应追诉时效的;
3、犯罪分子被特赦的;
4、属于自诉案件,但自诉人没有提起自诉或撤回自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死亡等法律规定不予立案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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