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严重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其行为特征:一是,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实践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出于泄愤报复,打击迫害;有的是滥用职权、以势压人;有的是为了实施抢劫、强奸、猥亵等行为;有的是索取债务等。二是,行为人实施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实践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如捆绑、隔离、关押、扣留身份证件不让随意外出或者与外界联系等,其实质就是强制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在我国,对逮捕、拘留、拘传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必须由专门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我国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有强行剥夺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权力,且行使权力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或者违法犯罪后被即时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有权立即扭送到司法机关,这种扭送行为是合法的,包括在途中实施的捆绑、扣留等。除了上述情况,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任何个人都无此权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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