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属于特殊收养:女性由无配偶男性收养的,无配偶者,即因未婚、离婚或丧偶而处于非婚姻状态的人;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对继子女的收养;以及对孤儿、弃儿或残疾儿童的收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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