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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股票罪既遂罪行的法律追究措施

2023-05-18 来源:爱go旅游网

欺诈发行股票罪既遂刑事责任如何追究:单位犯罪判处罚金,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有期徒刑或拘役;法律依据为《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罪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债券,行为人必须实施发行行为;本罪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法律分析

一、欺诈发行股票罪既遂刑事责任如何追究

1、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二、什么是欺诈发行股票罪

1、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是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而未实施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必须是既制作了虚假的上述文件,且已发行了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才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等不是对本公司状况或本次股票、债券发行状况的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仍然积极为之者。因而本罪行为人的罪过实质是诈欺募股或诈欺发行债券。

拓展延伸

欺诈发行股票罪既遂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追究方式及相关法律规定

欺诈发行股票罪既遂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追究方式及相关法律规定是指当某人在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并成功实施时,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以及追究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欺诈发行股票罪既遂的行为,一般会采取刑事追诉的方式,即将犯罪嫌疑人移送至法庭进行审判。在审判过程中,法庭将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判断被告人是否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并依法作出判决。如果定罪成立,被告人将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如有期徒刑、罚金等。此外,根据具体情况,法院还可能采取其他措施,如责令退还非法所得、追缴违法所得等。总之,在欺诈发行股票罪既遂情况下,法律将严厉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并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

结语

欺诈发行股票罪既遂的刑事责任追究方式及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及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刑罚。根据刑法第160条,对于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债券的行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债券的行为,而仅制作虚假文件不构成本罪。欺诈发行股票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法庭将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判断被告人是否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并依法作出判决,包括有期徒刑、罚金等刑罚。法律将严厉追究犯罪人的责任,确保法律公正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七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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