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遇到“一房多卖”后如何维权?有何法律依据?

2022-03-25 来源:爱go旅游网

我国法律规定,一房多卖的行为是违法的。如果房屋被多个购买者购买,只有一个人能够获得房屋所有权,其他购买者可以追究卖方的法律责任,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同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我国早已为限制“一房多卖”这个行为,制定了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出现一房数卖的情况,受损的往往是买方。毕竟房屋只有一处,存在多个购买者的时候,最终也只能由一个购买者实际获得房屋所有权。那是不是其他的购房者就只能吃哑巴亏呢?其他购买者此时可以追究卖方的法律责任,要求解除之前签订的购房合同,同时退还自己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因此遭受的损失也可以要求作出赔偿。

结语

我国早已制定了相关法规来限制一房多卖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如果出卖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未告知买受人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者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同样地,如果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提供虚假证明、隐瞒已抵押或已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买受人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因此,对于一房多卖的情况,其他购房者可以追究卖方的法律责任,要求解除合同并获得相应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