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正式实施。批复规定,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做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批复还规定,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一是仲裁机构未依照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审理纠纷或者主持调解,径行根据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签订的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做出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的;二是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的。仲裁庭没有审理合同履行的事实,没有听取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的意思表示,而是按纠纷发生前预设的调解、和解协议内容,径行作出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不仅剥夺了当事人的基本程序权利,而且影响正确、公正裁决。所作裁决或者调解书也不是当事人关于和解内容的真实合意,应当认定为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不予执行。因此,网络借贷纠纷的先予仲裁是不受理的。
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要注意的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方式问题
(一)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合议庭的组成问题。人民法院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首先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裁决有无法定撤销的情形,再依法作出撤销或驳回申请的裁定。
(二)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的审查方式问题。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并严格区分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分别依照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及第七十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予以审查。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裁定撤销问题
关于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的裁定撤销问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申请和相关证据,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裁定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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