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领取保险金所需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养老保险手册》、《劳动就业手册》(有办过的需提供);
2、本人银联标识的厦门银行卡(除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外);
3、本人社会保障卡和本人档案(内含劳动合同和招工登记表或人才介绍信);在用人单位停保后过三个工作日,携带以上材料到用人单位所属的社保中心,填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表》,办理申请失业保险金手续,经审查合格后,市社保中心于每月25日左右将失业保险金转入失业人员预留的账户内。领取多少:
1、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当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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