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因为一些法律规定的原因,财产的共同共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个含义。
共有的法律规定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同一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共有可以分为所有权共有、用益物权共有、担保物权共有三类,而最为典型的是所有权之共有。共有体现为所有权人或者他物权人的多数性以及权利内容的复杂性,但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可以是一个物,也可以是物的集合体。在法律上,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按份共有最重要的法律特征是,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份额。所谓份额,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物所有权所享有的比例,其数额一般由共有人事先约定,约定时也多按投资比例确定。
共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之间不分份额地共同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共同共有的最基本特征是基于特定的共有关系始得成立共同共有,如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和共同继承关系等,在特定情形下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设立共同共有关系。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本次《规定》修改,将原来按照共有类型设计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个四级案由,修改为“共有权确认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三个第四级案由,以适应审判实际需要。
共有权确认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应区别共有为不动产还是动产分别确定管辖。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共有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32条、第78条,《物权法》第93-105条,《婚姻法》第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2条、第《条、第89-92条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共有制度是《物权法》所有权制度的重要内容,在现代物权生活中普遍存在。鉴于共有的重要性,《规定》将共有纠纷规定为第三级民事案由。除共有权确认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外,共有纠纷还包括共有之份额纠纷、共有人义务承担纠纷、共有物管理纠纷等,这些第四级案由未予列明的可直接适用共有纠纷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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