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清偿顺序为:先顺序的抵押权人优先于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只能在先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后的抵押物价值余额中受偿,同一顺序的抵押权人按各自债权额比例受偿。其他可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此规定。总之,《民法典》明确了抵押物价款清偿的优先顺序和比例分配。
法律分析
1、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按以下顺序清偿:先顺序的抵押权人优先于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
2、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只能在先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之后的抵押物价值余额中受偿。
3、同一顺序的抵押权人则按照各自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受偿。
4、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拓展延伸
抵押物清偿顺序及相关规定
抵押物清偿顺序及相关规定是指针对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偿还债务时应遵循的优先顺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通常情况下,清偿顺序按照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优先偿还与抵押物直接相关的费用,如拍卖费用、保管费用等;其次,偿还抵押物的主债权,即与抵押物直接相关的债务;然后,按照法定顺序偿还其他与抵押物有关的债务;最后,用剩余的价款偿还与抵押物无关的债务。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抵押物清偿过程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具体的清偿顺序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实际操作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语
抵押物清偿顺序及相关规定是确保债权人权益的重要制度。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应按照一定顺序进行清偿。首先,已登记的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其次,未登记的抵押权人在登记权人受偿后才能获得偿还;最后,同一顺序的抵押权人按债权比例分配偿付款项。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清偿过程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具体清偿顺序可能因地区和情况而异,建议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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