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贷款人不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采取多种措施保护其债权,限期纠正违约行为、中止借款人提取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按规定处以罚息、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款,偿还贷款本息、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清偿贷款本息、依法追究保证人代偿贷款本息或者贷款人认为适当的其他处置方式。
一、银行贷款流程法律规定
(一)贷款申请及审批
(1)贷款申请。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提出申请,申请书中应当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基本内容。
(2)信用评估。贷款人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的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等评估项目,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
(3)贷款调查及审批。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的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在经过上述的调查之后,贷款人根据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审查意见,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批准贷款申请。
(二)借款合同的履行
(1)借款合同。贷款人所有贷出的款项均应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至少应当包括借款种类、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基本内容,还应当详细列出借款人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担保合同。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公章(私章),并由保证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不得省略登记程序。
(3)贷款运营。贷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及按批发放贷款。无论因何原因,贷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期发放贷款的,应偿付违约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条件使用贷款的,也应偿付违约金。
(4)贷后检查及收回贷款。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后,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的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在期限届满时,及时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三)不良贷款的监管。
(1)《贷款通则》第34条指出,不良贷款是指呆账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其中呆账贷款是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确认为无法偿还,而列为呆账的贷款;呆滞贷款是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2年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经终止、项目已经停建的贷款(不含呆账贷款);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2)贷款质量等级。按照巴塞尔协议关于商业银行贷款分类等级和中国人民银行法信贷资产分类的规定,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5类,后三级次级、可疑和损失资产为不良资产。
(3)不良贷款的登记。不良贷款由会计、信贷部门提供数据,由稽核部门负责审核并按规定的权限认定,贷款人应当按季度填报不良贷款情况表,在报送上级部门的同时,报送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当地的分支机构。
(4)不良贷款的考核。金融机构的呆账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不得超过中国银监会和央行规定的比例,金融机构应当对所属的分支机构下达考核呆账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的具体指标,以督促各部门防范贷款风险。
(5)不良贷款的催收和呆账贷款的冲销。金融机构的信贷部门负责对不良贷款的催收,稽核部门负责对催收情况的检查。金融机构必须按照有关金融法规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并按照呆账冲销的条件和程序冲销呆账贷款。未经国务院批准,金融机构不得豁免借款人偿还贷款的义务;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贷款人豁免借款人偿还贷款的义务。
(四)贷款债权保全和清偿的管理
(1)贷款债权不因借款人单方面行为消灭。借款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借兼并、破产或者股份制改造等机会和方法逃避贷款债务,不得借承包、租赁等方法逃避贷款人的信贷监管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2)债权重组。当借款人尚未偿还贷款前,贷款人有权参与处于兼并、破产或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的有关借款人的债务重组活动,参加借款人的清算或债权人会议,中心围绕如何要求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落实有关偿还债务的具体事项并达成书面协议。
二、贷款担保人的担保方式
(一)抵押担保
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二)质押担保
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害、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三)保证担保
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四)抵押加保证
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如今,一般要求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为担保人。
三、房贷怎么申请
个人房贷申请的流程如下:
1、申请人按约定比交完首付款,并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
2、申请人提出贷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同时提交银行要求的申请材料。
3、银行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审批流程包括:由银行对相关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发放贷款的金额、利率及期限。
一、在申请贷款时,申请人应出具多种文件,主要包括:
1、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有效居留证件);
2、贷款人认可部门出具的借款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
3、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它批准文件;
4、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证明和抵押物估价证明;
5、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6、以储蓄存款作为自筹资金的,需提供银行存款凭证;
7、以公积金作为自筹资金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动用公积金存款的证明。
二、个人购置住房贷款的贷款额度为不高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或实际购房费用总额的80%(以二者低者为准),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
三、在还款时,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提前还款,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偿还本息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1、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可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等还款方法,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国工商银行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贷款人在申请和使用贷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等资料资料;(二)不如实向贷款人提供其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款余额等资料;(三)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四)未经贷款人同意,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馈赠或重复抵押;(五)未按贷款人要求办理有关保险手续;(六)不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七)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八)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资金使用情况、经营情况和财务活动的监督;(九)未经贷款人同意,向同一辖区内的我行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申请贷款;(十)抽逃出资、隐匿、私分、违法出让、不合理低价变卖财产而影响贷款的安全;(十一)在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债权、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未按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措施;(十二)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在财产继承范围内履行借款合同;(十三)违反本办法和贷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贷款人有本法第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时,贷款人应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二)中止借款人提取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三)按规定处以罚息;(四)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款,偿还贷款本息;(五)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清偿贷款本息;(六)依法追究保证人代偿贷款本息;(七)贷款人认为适当的其他处置方式。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