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工资,指纳税人以各种形式(含实物)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性支出,包括各种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等等。纳税人工资项目扣除,具体规定有:
1.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两低于”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对饮食服务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未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其发放工资每月在800万元以内(特殊行业浮动20%),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计税工资”是用于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一个概念。即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收方面的规定,可以列入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标准(按全年平均人数计算,现规定为960元/月)。在标准限额以内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全额计算扣除,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则要进行纳税调整,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另外,在个人所得税计税过程中,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在扣除费用扣除额标准(现规定为1600元/月)后的部分,在税收学上称之为应纳税所得额额(也简称为“应税所得额”或“计税所得额”)。
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
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按照财政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备案。具体规定了三种计税工资办法:
一是“工效挂钩”办法;
二是提成工资办法;
三是对未实行上述两种办法的企业采取计税工资办法。
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税工资是按企业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公司以发现金的方式发工资,在工资额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线的情况下,也是要扣个人所得税的。只要是工资所得,符合纳税标准的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