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卡是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支付凭证,卡内记载了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和个人账户资金情况,只要个人账户上有余额,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购药、在定点医院门诊就医、治疗时,可用医疗保险卡上个人账户资金支付有关费用(即刷卡),还可用于支付住院费用中个人负担的住院费。 卡内需设置个人密码,以确保个人账户资金安全。如卡丢失后,应及时到医保中心办理挂失手续并补办新卡,以免个人账户资金被人盗用。 医保卡 使用范围 医保卡可以用于平时到定点医药店购药,在药店自己买一些药品是否可以用医疗卡支付;此IC卡也可以用于门诊,和支付住院个人承担的部分.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看病,是应当到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的,并不是在任何一家医院都可以看病。 至于如何用IC卡看病,程序如下:参保人员患病时,持医疗保险手册和IC卡,可直接到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程序是:持医疗保险手册和IC卡-医院医保办登记-审验证卡-交住院押金-住院-对自费项目需经患者同意并签字-现金或IC卡结算起付标准和自付比例的自付部分-统筹范围内的由医院先垫支-结算出院住院费用结算采用后付式的服务项目结算办法: (1)参保人员出院时,医疗机构只能向其收取以下费用:起付标准费,超过规定标准以上的床位费,个人应当负担比例部分的费用,自费使用项目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范围的费用.以上费用可以使用个人帐户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和医保部门结算. (2)住院床位费按规定标准支付; (3)一个年度内,两次以上住院的,从第二次起,起付线按本年度起付标准的50%执行; (4)参保人员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应当将所有费用清单打印一式三份,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机构,参保人员各一份. (5)急诊,在外地安家人员看病也有具体规定. 参保职工可通过拨打电话95566进行医保卡余额查询,也可在中-行储蓄所或 市区 定点医院,药店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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