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司法解释规定,朱某的债权人在与A公司签署相关的担保合同的时候,应当主动审查公司内部有没有同意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司决议,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动审查公司的决议文件;
仅有公司在担保合同上的盖章和其代表公司签名的,朱某私自操作的公司担保合同对其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故此,不管债权人与朱某是否串通,只要债权人没有主动审查就无权要求公司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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