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而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一房两卖(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欺诈(四)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存在抵押的事实五)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售事实(六)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七)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八)迟延交付房屋超过法定期限(九)迟延办理房产证超过法定期限(十)担保贷款合同不能订立(十一)所售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十二)房屋的产权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第(一)项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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