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承运人应当按时、按地、安全地完成运输义务。. 2、通知义务。. 《 民法典 》第830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 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通知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法定义务。. 3、数个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4、货物在运输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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