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有一定期限,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不得超过6个月,动产不得超过1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不得超过2年。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财产已被拍卖等情况下,冻结效力消失。法院可根据情况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通知相关方。根据法院规定,冻结金额不得超过债权额及执行费用,超过部分不得再冻结其他财产。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还可以延期三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相关知识——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根据《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因此,如果您现在被冻结的卡里还有10%定金的数额,法院原则是不能再冻结您其他银行卡的。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的期限有明确规定。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可延期三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若超过期限未办理延期手续,相应的冻结、查封、扣押效力将消失。此外,法院在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时需根据具体情形作出裁定,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根据最高院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金额应足以清偿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不得明显超标。因此,如果您的银行卡中还有10%的定金金额,法院原则上不应再对您的其他银行卡进行冻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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