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者拒绝交出相关证据资料,侦查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主要是强制扣押获取证据。在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所实施的证据调取行为是证据收集的方法之一,侦查调取是侦查机关所特有的职权,其他机关、团体或者个人均无权实施。侦查机关在实施证据调取行为时一般是通过向有关单位与个人签发《调取证据通知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因此,在刑事案件之侦查阶段,证据调取行为的主体特定化为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概念上,收集证据和调取证据有所不同。收集证据是指侦查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照法定程序调查、发现、取得和保全一切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材料的活动过程。而调取证据常常是指在发现证据后,侦查机关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直接取得该证据的侦查行为。相比较而言,收集证据的概念更为宽泛,收集证据的过程长,证据的种类、名称、数量、特征等方面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调取证据则属于一种具体的收集证据的方法,它具有明确的取证对象,即具有明确的调取单位名称、证据种类、数量、特性等。因此,调取证据可以看作是刑事证据收集这个大概念下的子集或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第九十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时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投诉,侦查证据调取规定如下:刑事证据侦查的调取:刑事证据的侦查调取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发现某单位或者个人持有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或者视听资料以后,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单位或者个人向侦查机关提供相应的物证、书证或者视听资料的活动过程。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侦查机关在从事相关侦查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侦查机关在从事证据调取行为时,也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实物证据,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在接到调取证据通知书后,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签名,拒绝盖章或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公安机关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检察机关可以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材料,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密。以上就是律师关于公安机关开出《调取证据通知书》后,对方仍不出示调取的证据,应该怎样处罚,依据什么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