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疗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鉴定和赔偿等程序。医务人员应立即报告医疗事故,并保护原始资料的完整性。医疗单位应与病患协商处理,如无法协商,可进行技术鉴定。市级鉴定委员会的结论具有最终决定力。双方协商无效时,病患可向医疗单位提出鉴定申请,最终可向法院起诉。医疗单位应征得病患家属同意进行尸检,拒绝或拖延尸检的一方负责。鉴定费由申请方预付,医疗事故由医疗单位支付。
法律分析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医疗单位负责人。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单位接到当事的医务人员、科室负责人、病员及其家属反映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及时对组织人进行调查处理,并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严禁对原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医疗事故或事件原则上应当由当事的医疗单位与病员及其家属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协商处理。在协商无法进行,发生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本市设有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分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卫生局只是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不是上级主管部门。两级鉴定委员会之间也无隶属关系,但鉴定时上级鉴定委员会的结论可以否定下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发生医疗事件后医患双方协商无效的,病员及其家属可向当事的医疗单位提出书面(院级)鉴定申请,医疗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出书面鉴定(院级)意见,并注明:自接到本鉴定(院级)意见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到医疗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对区(县)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之日起规定期限内,持该鉴定意见向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也可向医疗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最终鉴定。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后,凡临床诊断死亡原因不能明确,或者争议者,医疗单位应征得病员家属同意在病员死亡后规定期限内进行尸检,医疗单位或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拖延尸检时间超过规定期限,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一方负责。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需收取鉴定费,由申请方预付,经鉴定后,属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或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支付,不属医疗事故,由申请和委托鉴定一方支付。
结语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务人员在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有责任及时向医疗单位报告,并上报相关部门。医疗单位应对反映的事故或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并妥善保管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或销毁。医患双方原则上应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技术鉴定。此外,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结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对于无法明确死亡原因或有争议的情况,医疗单位应征得病员家属同意进行尸检。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付,医疗事故由医疗单位支付,非医疗事故由申请方支付。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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