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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的依据

2022-07-15 来源:爱go旅游网

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但根据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可有差别。分居两地的共同财产各归管理方所有,差额由多得者抵偿。未共同生活前的彩礼可要求退还。共同经营的财产可给一方所有,另一方需得到补偿。离婚时无收益的产业应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修缮房屋需补偿另一方。索取财物可酌情返还或按赠与处理。不宜分割的房屋应给一方所有并补偿另一方。离婚时未获利的知识产权需适当照顾。婚前个人财产消耗不可要求抵偿。

法律分析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结语

夫妻共同财产应均等分割,但根据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处理可有差别。个人专用物品归个人所有。分居两地的共同财产各归管理方所有,差额由多得方以相当财产抵偿。离婚前已付彩礼或导致生活困难可要求退还。一方以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入伙财产归一方所有,需补偿另一方一半价值。离婚时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应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房屋增值部分由所有人补偿另一方。索取财物需酌情返还或按赠与处理。不宜分割的房屋应根据住房情况分给一方,需补偿一半价值。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应适当照顾。婚前个人财产毁损不支持以共同财产抵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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