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保证责任有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实现,保证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的全部、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其他从属于主债权的负担。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对保证责任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规定,保证的责任有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承担的方式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一般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
(1)主债权的全部。
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2)利息。
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凡是因主债权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均应列为保证担保的对象。
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
而约定利息及当事人另外约定的,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要适用前述限制性作法,亦只有在事先成立保证合同时直接约定的,方可计入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
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
(3)违约金。
必须是就主债权所应付的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
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一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定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因此,在适用保证时,与约定利息一样,采取限制性作法,也就是对于违约金的保证,应以保证合同与主债成立的同时约定为限。
(4)损害赔偿。
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应当予以保证,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
(5)其他从属于主债权的负担。
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结语
民法典规定了保证责任的内容和方式,包括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保证合同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时,保证人承担债务或责任。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的全部、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其他从属于主债权的负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的方式由当事人约定,若无约定,则一般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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