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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来源:爱go旅游网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医师按期核查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医师执业管理, 提升医师素质, 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医师按期核查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拜托的机构或组织依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依法获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按期核查合用本方法。

第四条按期核查应该坚持客观、科学、公正、公正、公然原则。 第五条医师按期核查分为执业医师核查和执业助理医师核查。核查类型分为临床、中医(包含中医、民族医、中西医联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按期核查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按期核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按期核查管理工作。

第二章核查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能够拜托切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许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核查机构)承 担医师按期核查工作:

(一)设有 100 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 50 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拥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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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宣布受拜托的核查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存案。

第八条核查机构负责医师按期核查的组织、实行和核查结果评定,并向拜托其肩负核查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核查工作状况及医师核查结果。

第九条核查机构应该成立特意的核查委员会, 负责制定医师核查工作制度,对医师按期核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核查工作规范进行。核查委员会应

当由拥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构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对拜托的核查机构的医师按期核查工作进行监察 , 并能够对核查机构的核查结果进行抽核查实。

第三章核查方式及管理

第十一条医师按期核查包含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核查机构负责; 工作成绩、 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核查机构复核。

第十二条核查机构应该于按期核查日前 60 日通知需要接受按期核查的医

师。

核查机构能够拜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

第十三条各级各种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该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址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按期核查表》上签订评定建议,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 30 日将评定建议报核查机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该与医师年度核查状况相连接。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该按规定成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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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核查机构应该先对报送的评定建议进行复核,而后依据本方法的规定对参加按期核查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按期核查表》上签订建议。业务水平测评能够采纳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例、专业知识的核查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核查或考

试;

(三)对其自己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论和同行评论;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余形式。

第十五条核查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建议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核查结论,在《医师按期核查表》上签订建议,并于按期核查

工作结束后 30 日内将医师核查结果报拜托其核查的卫生行政部门存案, 同时书面通知被核查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第十六条医师以为核查机构的核查人员与其有益害关系,可能影响核查客观公正的,能够在核查前向核查机构申请回避。原因正当的,核查机构应该予以赞同。

核查机构的核查人员与接受核查的医师有益害关系的,应该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向核查机构供给参加核查医师核查周期内的行政处罚状况。

第十八条在核查周期内,拟更改执业地址的或许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况之一但未被撤消执业证书的医师,应该提早进行核查。

需提早进行核查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核查机构报告。

第四章执业记录与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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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国家推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优秀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优秀行为记录应该包含医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奖赏、表彰、达成政府指令性任务、获得的技术成就等;不良行为记录应该包含因违犯医疗卫生管理法例和诊断规范惯例遇到的行政处罚、处罚,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核查的依照之一。

第二十条医师按期核查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宜程序。一般程序为依照本方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核查。简宜程序为自己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订建议,报核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一条切合以下条件的医师按期核查执行简宜程序:

(一)拥有 5 年以上执业经历,核查周期内有优秀行为记录的;

(二)拥有 12 年以上执业经历,在核查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余情况。

其余医师按期核查依照一般程序进行。

第五章核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核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可以经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医师在核查周期内按规定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经过荣膺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核查时仅核查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被核查医师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能够在收到核查结果之日起

30 日内,向核查机构提出复核申请。核查机构应该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日内对医师核查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建议书面通知医师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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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将核查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

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第二十六条对核查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能够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

3 个月至 6 个月,并接受培训和持续医学教育; 暂停执业活动期满, 由核查机构

再次进行核查。对核查合格者,赞同其持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核查周期内不

得评优和荣膺;对核查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回收医师执业证

书。

第二十七条医师在核查周期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核查机构应该认定为核查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整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许卫生行政部门赞同, 私自在注册地址之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型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别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朋财物或许牟取其余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许收受医疗器材、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公司或其工作人员赐予的回扣、提成或许牟取其余不正当利益的;

(七)经过介绍病人到其余单位检查、治疗或许购置药品、医疗器材等收取回扣或许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加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材促销的;

(九)未依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行消毒或许无害化处理,造成疾病流传、流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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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成心泄露传得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得病病人、亲密接触者波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执行传得病监测、报告、检查、办理职责,造成严重结果的;

(十二)核查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原因不参加核查,或许搅乱核查次序的;

(十四)违犯《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六章监察管理

第二十八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依照本方法对执业注册地址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许故弄玄虚,以及不配合医师按期核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该责令更正,经责令仍不更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告责备。

第二十九条核查机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该责令更正;情节严重的,撤消其两个核查周期以上的核查机构资格。

(一)不执行核查职责或许未按规定执行职责的;

(二)在核查工作中有故弄玄虚、营私作弊行为的;

(三)在核查过程中显失公正的;

(四) 核查人员索要或许收受被核查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察或许抽核查实的;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余情况。

第三十条核查机构工作人员违犯有关规定,故弄玄虚、玩忽职责、滥用职权、营私作弊,按《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办理。

第三十一条医师以行贿或欺诈手段获得核查结果的, 应该撤消其核查结果,并判断为该核查周期核查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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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中医、民族医、中西医联合医疗机构中医师的核查工作由赞同该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或中医药行政部门拜托切合条件的核查机构依照本方法组织实行。

第三十三条本方法所称业务水平包含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例、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术解决实质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本方法所称工作成绩包含医师执业过程中,恪守有关规定和要求,必定阶段达成工作的数目、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状况。

本方法所称职业道德包含医师执业中坚持治病救人,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第三十四条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核查还应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行方法例定的核查内容。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能够依据本方法拟订实行细

则。

第三十六条本方法由卫生部负责解说。

第三十七条本方法自 2007 年 5 月 1 日起实行。

卫医发〔2007〕66 号 2007 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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