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加强药品销售环节的质量管理,严禁销售质量不合格药品。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企业销售药品的质量管理。 4、责任:执业药师或药师、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 凡从事药品零售工作的营业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上岗证,同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5.2 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执业药师注册证等。
5.3 药品陈列应清洁美观,摆放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品名与包装易混淆的药品分开,药品要按用途陈列。
5.4 营业员依据顾客所购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
格核对无误后,将药品交与顾客。
5.5 销售药品必须以药品的使用说明书为依据,正确介绍药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指导顾客合理用药,不得虚假夸大药品的疗效和治疗范围,误导顾客。
5.6 在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所有从业人员应佩戴标明姓名、岗位、从业资格等内容的胸卡。
5.7 顾客凭处方购药,按照《药品处方调配管理制度》执行,处方必须经药师审核签章后,方可调配和出售。
5.8 销售非处方药,可由顾客按说明书内容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如果顾客提出咨询要求,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5.9 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向顾客告知。
5.10 药品拆零销售按照《药品拆零销售操作程序》执行。
5.11 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销售药品。
5.12 不得销售国家规定不得零售的药品。
5.13 销售药品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应经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限内。
5.14 药品营业人员应熟悉药品知识,了解药品性能,不得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5.15 店堂内的药品广告宣传必须符合国家《广告法》和《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
5.16 对缺货药品要认真登记,及时向采购员传递药品信息,组织货源补充上柜,并通知客户购买,非本企业人员不得在营业场所内从事药品销售相关活动。
5.17 对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在售出时应当进行扫码和数据上传。
5.18 销售药品开具有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规格、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相关文件:
1、《处方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2、《药品拆零销售操作规程》
3、《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管理制度》 4、《处方调配销售记录》 6、《药品拆零销售记录》 7、《中药方剂调配销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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