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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通知

来源:爱go旅游网
关于进一步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通知

2010-08-05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局、总工会,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近期,我省个别企业发生了劳动关系不和谐的事件,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目前相关事件虽然得到了妥善处置,但其“连锁效应”蔓延的苗头已经在少数企业、行业显露。为了积极预防、主动应对、稳妥处置这类事件,切实解决好我省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当前劳动关系面临的形势

当前我省劳动关系总体保持和谐稳定,但同时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员工工资待遇偏低、劳动时间过长、劳动条件欠佳、人文关怀不足等“重物轻人”传统发展模式所引发的问题日益突出,劳动关系不和谐矛盾凸显期可能到来。为此,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充分认识到当前时期劳动关系形势的复杂性和矛盾的尖锐性。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把对人的关怀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要引导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中,把加强对员工的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研究相关事件,举一反三,制定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层层建立责任制,定期组织排查,预防和消除不稳定因素,确保一方平安。

二、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当前企业内部的工资分配问题,已经成为引发劳动关系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推进企业和员工(工会)之间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有条件的地方要推行行业性、区域性的工资集体协商。一是广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法律法规的宣传,让企业、员工以及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二是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引导企业积极响应工会的要约,开诚布公地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并完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和工资共决机制;引导未建立工会企业的员工,依法推选员工代表,有序、理性地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约,实现双方的共同利益和长远发展。三是积极创造工资集体协商的有利条件,及时为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当地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指导性资料数据,同时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协商的能力和水平。

三、建立重大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介入机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全面掌握企业劳资纠纷动态,对重大劳资纠纷事件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迅速介入,正确引导,妥善处置,把负面影响控制在最低程度。对员工因争取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有关上级工会组织应第一时间派出集体协商专家组,进驻企业做好员工思想工作,依法指导基层工会或员工代表推选3至10名协商代表,现场引导协商代表科学、理性地开展协商,并协助恢复生

产经营秩序。对于员工不满意的协商代表,工会组织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更换。在约定或规定的协商时间内双方仍达不成共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立即介入,会同工会组织,一方面协调双方协商代表冷静思考,分析情况,继续理性协商,另一方面动员和说服员工恢复正常工作秩序。

四、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切实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普法长效机制提高普法实效性。各地要积极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活动,将推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法制培训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并在劳动监察执法检查的同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各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基层工会组织应当承担普法任务,将普法服务延伸进员工人数较多的产业园区、企业。各级工会要加强对企业员工和工会干部的法制宣传工作。

五、加强劳动关系隐患排查和劳动监察执法

各地要加强日常巡查和专项执法检查,要以工资偏低、劳动时间过长、内部管理混乱等矛盾比较突出的企业,特别是加工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非公有制企业为排查的重点,发挥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和工会组织贴近一线的优势,充分利用信访、举报投诉、12333、12351热线电话和互联网等渠道,广泛收集企业劳动关系状况的信息,加强动态监控,尽早发现矛盾隐患,及时化解事件苗头,并落实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发现打骂、体罚、虐待员工违法行为的,要立即提请公安部门依法惩处。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纠,执法必严”的原则,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劳动时间、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进一步加大劳动争议调处力度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高效调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是继续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三为主”原则,就地就近调处劳动争议;二是继续坚持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和优先审结的“三优先”原则妥善处置涉及农民工案件,充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特别是劳动报酬权;三是建立健全跨区域性集体争议全省联动办理机制,坚持调处审理步调一致、裁决标准一致、送达时机一致的原则,按照省的统筹协调,确保跨区域性集体争议得到妥善解决;四是遵循合法公正、及时高效、简便灵活、分类处理及联合协作原则,妥善处理集体争议案件,依法保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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