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务人员奖罚细则
要点
公司内部对法务人员处理相关法务工作中的奖罚规定,包括总则、奖励、处罚等内容。
法务人员奖罚细则
为加强对集团法务人员的管理,提升法务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集团奖励条例》、《集团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的适用对象为集团法务人员及办理相关法务工作中所涉及的其他员工。
第二条 法务人员超额或出色完成基本职务工作的,给予奖励;对于正常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的,不予奖励。
第三条 法务人员未尽职责谋取私利或者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公司损失的,予以处罚。
第四条 法务人员年度内奖励累积超过10分(含)的予以薪酬晋升一级;超过20分(含)予以职级晋升一级;法务人员年度内出发累积超过10分(含)的予以薪酬降低一级;超过20分(含)予以解雇。
第五条 本办法所述“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的具体金额,按下列方式认定:
5.1 对于起诉(含应诉案件中的反诉)案件,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 %计算,对于起诉案件中仅取得胜诉判决书或调解书而未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收款金额的 %计算。
5.2 对于应诉案件,原则上按原告起诉金额的 %与最终公司实际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挽回经济损失金额。分成以下两种情况:
(1)根据合同约定法律规定明确应该赔付的,通过诉讼减少赔付,挽回损失金额按原告起诉金额的100%计算。
(2)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仅存在赔付可能性的,通过诉讼减少赔付挽回损失额按原告起诉金额的 %计算。
5.3 通过诉讼取得的利益属于公司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正常获得的,是法务人员的基本工作职责,不作为挽回经济损失金额计算。
原告未按法定或约定而故意抬高诉求标的额的,其故意抬高的部分不作为挽回经济损失金额基数。
第二章 奖励
第六条 行政奖励
6.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表扬:
(1)法务人员办理起诉案件,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8万元(含)~10万元的。
(2)法务人员办理应诉案件,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10万元(含)~15万元的。
(3)法务人员积极协助外聘律师办理案件,给公司挽回经济损失(起诉案件15万元(含)~30万元,应诉案件30万元(含)~50万元),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的。
(4)法务助理或其他人员积极协助案件承办人处理案件并发挥较大作用的。
(5)法务人员协助处理突发事件,给公司挽回15万元(含)~50万元经济损失或者避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的。
(6)法务人员针对公司需求进行法律培训,半年内达到公司规定的任务量的110%以上的。
(7)法务人员针对公司日常经营者管理提出的管理建议虽未得到公司采纳实施,但已起到风险提示作用并经法务部负责人认可的。
(8)法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副总监级(含)以上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并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9)法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副总监级以下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并提出相应处罚意见被有关部门采纳,且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罚的。
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表彰(行政奖励2分)
(1)法务人员办理起诉案件,为公司挽回损失10万元(含)~12万元的。
(2)法务人员办理起诉案件,为公司挽回损失15万元(含)~20万元的。
(3)法务人员积极协助外聘律师办理案件,给公司挽回经济损失(起诉案件30万元(含)~50万元,应诉案件50万元(含)~100万元),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的。
(4)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50万元(含)~100万元的起诉案件办理中,或者公司挽回经济损失100万元(含)~200万元的应诉案件办理中,法务助理或其他人员积极协助案件承办人处理案件并发挥重要作用的。
(5)法务人员协助处理突发事件,为公司挽回50万元(含)~100万元经济损失或者避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的。
(6)法务人员针对公司需求进行法律培训,半年内达到公司规定的任务量的150%(含)以上的。
(7)法务人员针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提出管理建议,且该管理建议得到总监级以上级别领导采纳实施的。
(8)法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副总监级(含)以上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并提出相应处罚意见被有关部门采纳,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罚的。
(9)法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副总监级以下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并提出相应处罚意见被有关部门采纳,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罚的。
6.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记功(行政奖励5分):
(1)法务人员办理起诉案件,为公司挽回损失12万元(含)~20万元的。
(2)法务人员办理应诉案件,为公司挽回损失20万元(含)~50万元的。
(3)法务人员积极协助外聘律师办理案件,给公司挽回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的。
(4)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100万元(含)~200万元的起诉案件办理中,或者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2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诉案件办理中,法务助理或其他人员积极协助案件承办人处理案件并发挥重要作用的。
(5)法务人员取得胜诉的案件标的不大,但案情复杂,或者案件结果对此类案件具有重大意义的。
(6)法务人员协助处理突发事件,为公司挽回100万元(含)~200万元经济损失或者避免造成特别重大的不良影响,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的。
(7)法务人员针对公司需求进行法律培训,年度内达到公司规定的任务量的200%(含)以上的。
(8)法务人员对公司常发纠纷进行梳理总结,汇编风控手册,且该手册得到公司领导采纳实施的。
(9)法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并提出相应处罚意见被有关部门采纳,为公
司挽回损失10万元(含)以上的。
6.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记大功(行政奖励10分):
(1)法务人员办理起诉案件,为公司挽回损失20万元(含)以上的。
(2)法务人员办理应诉案件,为公司挽回损失50万元(含)以上的。
(3)法务人员积极协助外聘律师案件,给公司挽回经济损失(起诉案件100万元以上,应诉案件200万元以上)的。
(4)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200万元(含)以上的起诉案件办理中,或者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300万元(含)以上的应诉案件办理中,法务助理或者其他人员积极协助案件承办人处理案件并发挥重要作用的。
(5)法务人员协助处理突发事件,处理得当,给公司挽回损失200万元( 含)以上,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的。
(6)办理重大的非诉项目并成功完成的。
(7)法务人员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关键环节提出建议,且该建议被公司采纳实施并为公司规避重大风险或取得收益的。
(8)法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或严重违规行为并提出处理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为公司挽回损失50万元(含)以上的。
6.5 法务部所属各部门半年内办结的案件的胜诉率达到70%(含)以上的,给予相关部门2万元(含)集体奖励,半年内全公司办结案件的胜诉率达到70%(含)以上的,给予法务部集体奖励3万元。
本章所述的胜诉率,是指考核期内该部门所办结的案件中减少赔付或获取收益的金额在办结案件总标的额中所占的比例。
6.6 对于其他事宜按照一事一报一案一奖的原则进行专项奖励,由法务部根据授权报主管领导逐级审批。
第三章 处罚
第七条 行政处罚
7.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
(1)法务人员审核合同存在较大失误,但在签约前被发现并作出更正的。
(2)法务人员接到应诉案件后未按公司规定的时间上报的,但未造成不利后果的。
(3)法务人员办理诉讼案件未按案件管理制度出具法律意见开庭报告结案报告的,但未造成不利后果的。
(4)法务人员所处理的法律事务,由公司其他系统和副总级以上个人向公司领导和法务部负责人进行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5)法律档案管理人员未按档案管理规定保管法律档案,档案管理是混乱的。
(6)法务人员在考核期内提出的管理建议数量低于法务部规定的任务量的50%的。
7.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行政扣罚2分):
(1)法务人员审核合同存在失误,签约后发现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但经补救未造成公司损失或消除风险隐患的或在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系原合同审核人存在一般性失误,对诉讼结果影响不大的。
(2)法务人员出具的法律意见存在较大失误,但公司未采纳且未造成公司损失的。
(3)法务人员的直属上级因管理疏忽,使下属法务人员所处理的法律事务出现错误的。
(4)法务人员未妥善签收或保管外来文件,造成较大风险隐患,但经补救未造成公司损失或消除风险隐患的。
(5)法律档案管理人员未按档案管理规定保管法律档案,致使法律档案遗失,但未造成公司损失的。
(6)法务人员在考核期内所做的法律培训数量低于法务部规定的任务量的50%的。
7.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记过(行政扣罚5分):
(1)法务人员办理案件故意拖延或不予办理的,但尚未影响案件结果的。
(2)法务人员就案件出具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申请书答辩状代理词质询意见辩论意见调解/和解意见等)出现失误,但经补救未造成公司损失的。
(3)法务人员丢失案件关键性证据,但能够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补救,且并未造成公司损失的。
本办法所述“关键性证据”,指诉讼仲裁案件中,足以影响案件结果,使我司实体权利因缺少该证据支持而无法得到主张的证据。
(4)法务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公司制度文件决定或者法务部门的批示决定无故不予执行或拖延执行,但未造成不利后果的。
7.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记大过(行政处罚扣10分):
(1)法务人员审核合同存在失误,签约后发现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且未予补救的或在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系原合同审核人存在严重失误,对诉讼结果影响较大的。
(2)法务人员在办理诉讼案件突发事件或其他法律事务过程中出现较大失误,并给公司造成5万元以下损失的。
(3)法务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未尽职责(谋取私利的除外),致使公司应该胜诉而没有胜诉,或者应该挽回的损失而没有挽回的。
(4)法务人员未妥善签收或保管外来文件,造成公司不良影响或5万元(含)以下经济损失的。
7.5 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雇(行政扣罚20分):
(1)法务人员故意制造案件或借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2)法务人员就案件出具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申请书、答辩状、代理词、质询意见、辩论意见、调解/和解意见等)出现失误并导致不利后果的。
(3)法务人员未及时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案件并导致不利后果的。
(4)法务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丢失遗漏关键性证据材料的且无法补救或造成公司较大经济损失的。
(5)法务人员未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案件并导致不利后果的。
(6)法务人员对外出具的文件资料或者发表言论对我司不利并被列为证据使用,导致不利后果的。
(7)法务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给对方提供线索或为对方争取利益的。
(8)法务人员审核合同函件等法律文件或者出具的法律意见出现失误并造成公司较大经济损失或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9)法律档案管理人员未按档案管理规定保管法律档案,致使只要法律档案遗失,并造成公司较大经济损失的。
(10)法务人员在办理案件突发事件或其他法律事务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并给公司
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11)法务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公司制度决定或者领导批示不予执行或拖延执行,造成不利后果的。
(12)法务人员有索贿受贿贪污行为的。
第八条 经济赔偿
法务人员违规或为尽职责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所称较大经济损失是指5万元以上的损失。
第十条 集体奖励用于团队活动或者按照个人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案由法务部制订并报法务总监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