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调解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保证治安案件调解工作客观、公正,确保“基层社会管理创新年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及《辽宁省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公开调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最大程度的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治安案件的受案单位在办理依法受理的治安案件过程中,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的案件应当进行治安调解。
第三条在进行治安案件的调解前,治安案件的办理单位应当查明案件基本事实,收集相关证据,分清当事人责任,严禁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进行案件调解。
第四条在进行治安案件的调解时,治安案件的办案单位应当按照《辽宁省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公开调解规定》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程序依法进行。
第五条在治安案件调解结束后,治安案件的办案单位应当对案件的自然情况、处理情况等案件信息进行登记,建立统一的文书台账,对相关材料妥善保存、归档入册。
第六条各基层派出所应当全面建立调解室,调解室中应当张贴调解工作流程、调解工作规范、执法监督方式等有关治安调解工作的告示板。
第七条 在进行执法质量考评时,法制部门发现治安案件的办案单位违反本规定,应按《辽宁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作扣分处理,成绩纳入年底执法质量考评。
第八条办案民警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对违反本规定自行扩大调解范围或不认真执行调解规定造成执法不公等不良后果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规定由本局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二O一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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