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加强各参建单位及施工人员的成品保护意识,规范各单位人员的现场行为,保证工程成品得到有效保护,以确保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 二、 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 工程的成品保护管理。
2.2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规定移送国家相应司法机关处理。 三、职责
3.1凡参与 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各级管理人员、施工人员,都有成品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3.2建设单位及工程监理负责成品保护的监督、协调工作,负责参建各方成品保护方案、措施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的检查,负责对违反本制度行为的处罚。
3.3总包单位负责成品保护工作的全面管理工作,包括现场的总体安保工作、各工序的穿插、交接的协调管理工作、现场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宣贯工作,以及对各分包单位成品保护措施、方案的审查工作。
3.4分包单位负责合同范围内工作的成品保护方案的制定和工作,负责对自由人员的行为教育、约束工作,负责其产品的保护工作,负责自身施工区域、场地和自有仓库的安保工作。
3.5未交接的施工项目成品保护工作,由该成品的供货单位/施工单位负责。 3.6已交接的施工项目成品保护工作,由接收单位负责。
3.7各单位成品遭到破坏或丢失时,除能提供证明破坏、盗窃者的有效证据外,均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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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管理程序
4.1总包单位负责对各分包的工作顺序、作业时间、资源投入进行审查指导并力争使各分包作业做到科学、有序、高效,加强分包交叉作业和前后作业时的协调管理工作。
4.2分包商应主动对本分包工程的上道工序的保护要求进行了解,也应主动了解下道工序可能对本分包工作的可能致损因素,在此基础上配合上道工序做好保护,同时将自己分包范围内的已完产品的保护措施编制、落实到位,并使其在下道工序中得到贯彻。因分包商未按要求将防护措施落实到位或者未对隐蔽项目明确标示告知造成的损坏由该分包商负责。
4.3各单位管理人员在对本单位的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技术交底时,应该对成品保护需采取的措施提出具体的、明确的要求。各单位施工管理人员经常深入现场,对现场新出现的成品及时要求施工人员采取有效的保护或防护措施。
4.4各单位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应及时将发现的成品破坏告知建设单位及监理,对因此挽回的损失应由责任单位予以适当的奖励。
4.5先施工的单位必须向后施工单位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双方签字认可后,交监理存底,后施工单位(主要指大量作业面的分包单位)即应对施工区域内对方的所有成品、半成品履行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4.6因施工不慎对其他单位的成品造成损坏的,应及时告知对方或建设单位和监理,并由其所在单位修复或出资委托原施工单位修复。对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实,除由其单位承担所有恢复费用和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外,可处以上述费用2倍的罚款,对以前未查明的类似事故均可归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4.7对蓄意破坏他人施工成品的,除由其单位承担修复费用和由此造成的损失外,可处以上述费用5倍的罚款,对以前未查明的类似事故均可归由其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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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承担。
4.8关于破坏劳动成果
4.8.1必须破坏他人劳动成果时,申请破坏成果的单位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向监理部备案。
4.8.2 监理协调原施工单位,将需要的工作面拆除,并在前置工序完工后恢复。 拆除及恢复费用由未按总包工序施工安排者承担。
4.8.3凡未办理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即破坏他人劳动成果的,由其承担修理费用和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给以200-1000元经济处罚。
4.9对建设单位提供使用的设施(如电梯等),发生不明确责任者的损坏,由所有本设施使用单位承担修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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