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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青司发〔2019〕40号

2023-10-20 来源:爱go旅游网
青岛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规定(试行)》的

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9.05.27 2019.05.27 青司发〔2019〕40号 行政复议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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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与 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青司发〔2019〕40号

各区(市)司法局、西海岸新区管委司法局,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

现将市司法局制定的《行政复议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司法局。(联系人:行政应诉处 奥旭东, 电话:81608771) 青岛市司法局 2019年5月2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和区(市)行政复议机构在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时,发现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将案件线索告知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并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收费、行政给付、行政裁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违法必纠的原则,实行预防与纠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在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时,发现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向本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告知案件线索:

(一)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的;

(二)行政执法中不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的; (三)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方式错误的; (四)行政执法取证程序错误的; (五)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六)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 (七)适用依据错误的;

(八)行政执法存在违法不作为的; (九)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合理的。

第六条 行政复议机构告知案件线索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三日内提出拟告知案件线索的意见,并填写《案件线索表》(见附件)一式两份,报本机构分管负责人审查。

第七条 经审查同意告知案件线索的,行政复议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案件线索表》上签字,并按照所列材料清单将行政行为违法相关材料送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收到《案件线索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当签收确认。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复议案卷。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决定开展执法监督的,应当就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向行政机关函询,要求行政机关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认为行政执法监督事项涉及有关单位职责和权限的,可以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有关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事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组织人员进行专门调查。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处理,依照《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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