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润分配问题,我国规定所有企业均要按程序进行利润分配。而在国外尤其是西方国家,税后利润是直接向股东分配股利的。 (三)收入的比较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18——收入的确认》的约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正常活动过程中由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由他人使用企业能产生利息,使用费和股利的资产所形成的现金、应收帐款或其他代价的总流入。其广义的收入概念包括:营业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 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很显然,其概念界定为狭义而矣。 至于其他会计要素如负债、费用的界定,其差异微小,在此不必赘述了。 四、具体会计准则发展趋势 (一)国际会计准则的发展趋势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73年成立,其会员已比包括了来自91个国家的122个价值计职业团体。IASC成立以来,到目前为止,共颁布了37项国际会计准则,实际有效准则有35项。其中,对第1号进行修改,改名为〈财务报表的列报〉,并取代了原来的各级组织1号〈会计政策的说明〉,第5号〈财务报表应提供的信息〉和第13号〈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列报〉;第3号〈合并财务报表〉被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所取代;第6号〈价格变动在会计上的反映〉被第15号〈反映价格变动影响的信息〉所取代。 1996年9月,IASC成立子准则常设释义委员会。 1997年11月,批准了SIC三项释义公告和公布四项SIC释义公告草案。 1998年7月,IASC和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IOSCO)在法国巴黎共同签订了一个工作计划,主要是为了促进跨国证券的上市和买卖,而在跨国证券的上市买卖中存在一个重要问题——会计报表如何编制?即会计报表按照什么会计准则编制?因此,制订和发布相互可以接受的会计准则就成为IASC和
IOSCO的共同目标。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现拥有跨国证券规范机构115个,已涉及全世界85%的资本市场。现已确定由ISOCO根据上市公司需要提出并完成一套核心会计准则(共40份),使其能够得到世界上主要证券市场的接受和承认,在世界主要资本市场通用并作为跨国上市企业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依据。 1998年11月,ISOCO拟批准了这套核心准则,到目前为止,只批准了一份,即〈现金流量表〉准则。 从1998年发布,而在1999年1月以后逐步实施的有: 第34号 中期财务报告 第35号 中止营业 第36号 资产减值 第37号 准备、或有负债或有资产 建立一套各国均能接受的会计准则,并逐渐实现国际会计的标准化,则是国际会计准则的长期目标和最终目的。 (二)我国具体会计准则发展的新动向 我国企业侍计准则自1988年开始研究起草,1992年11月以财政部部长令的形式正式发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发布,基本上实现了我国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6)的转换,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从理论研究步入会计实务;为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基础;标志着我国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惯例的接轨,初步实现了我国会计的国际化。 从1994年2月起到1996年1月为止,财政部会计司先后六次发布了30年具体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件。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迅速,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和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我国于1997年5月22日颁布了〈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披露〉具体会计准则,并于1998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施行。 1998年3月20日颁布了具体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及指南,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6月颁布,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有: 1)〈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和指南; 2)〈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和指南; 3)〈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和指南;
4)〈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和指南; 5)〈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和指南(7); 会计准同时并举的出台不仅仅涉及到会计领域,还涉及到国家财政、税收、预算、证券等方方面面,需要各有关部门组织协调。一气呵成地出台一套全面、系统、完整的会计准则则相当不易。因而,笔者认为,我国具体会计准则应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的特点的需要,分别轻重缓急,逐步择机出台。 另外,我国于1997年5月加入了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成为其成员国,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CICPA)作为代表参加。同时,CICPA是IASC理事侍的观察员。目前,在世界上有观察员身份资格的只有四个组织。它们分别是:欧州委员会(EC)、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IOSCO)、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CICPA)。我国CICPA之所以能成为少数几个观察员之一,是和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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