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文学史写作的价值评判标准|文化建构文学史》
摘要:建立公认的中国现代文学史写作的价值评判标准是文学史研究“问题意识”的驱动,“写什么”涉及文学史的涵盖内容,“如何写”则指向文学史家在进行文学史叙述时所具体把持的价值标准,而在“写什么”和“如何写”的背后,更深层次地存在的则是文学史书写的价值评判标准的建构问题,所以,套用王富仁先生1980年代提出“回到鲁迅那里去”的说法,本文以为,“回到文学史那里去”,把文学史文本作为研究对象,增强文学研究者的文学史意识,即对于文学史的写作、发展进行整体性观照,建构一套确定文学史家的学术地位、评判文学史写作的价值标准的理论框架和操作程序,是“重写文学史”的首要前提和真正“重写”而非“重复书写”的必要保障
摘要: 在多元化重写文学史的倡导下,文学史写作与研究仍需遵循一定的规范和价值评判标准。本文就文学史写作与研究的价值评判标准之建构的必要性进行论述――这不仅是文学史研究“问题意识”的驱动,而且是文学史家自身治学规范性的内在要求和打造学术个性的必经之途,更是潜在读者阅读期待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重写文学史 价值评判标准 规范性 作为一门基础学科,中国现代文学史在1950年代以后的大学中文系课程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历史维度的巧合使得该学科在新政权的确立过程中担当了解释、说明并捍卫其合法性的重任,这就使文学史的写作承受了文学规律之外的沉重压力和各种束缚。因此,相当一段时期内,中国现代文学史只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史的附庸品而存在,致使文学史家丧失了独立的话语权,文学史写作也被迫放弃了本应具有的自主性。 随着1980年代以后,“重写文学史”讨论的逐渐深入,中国现代文学的经典遭遇了确立与解构的反复。研究者们立足审美视角,对一些著名作家、作品进行症候式分析,这种重评和重读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中国现代文学史的旧有面貌, 更动摇了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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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史赖以存在的价值标准。在传统的文学史形态及其写作模式受到更多质疑的同时,颇具现代性品格的文学史理论和写作实践同步启动并初步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在不断的解构与结构中,中国现代文学史作为一门与社会发展休戚相关的学科,必然受到时代多元化趋势的影响。 但是,在欣喜于视角多元、成果丰硕的同时,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重写文学史”的理论在其进入整体性的文学史操作实践时,仍面临许多因主观误解而陷入的种种误区。“‘重写文学史’已经在脱离其所指含义的基础上, 成为一种观念意义上的事物或曰‘公共的象征’。……‘重写文学史’的称谓和目标意义已经相继‘旁落’”①。文学史的写作实践也表明,“重写”已经偏离了倡导者最初的理论设计和学术构想, 而仅仅被简化、误读为一种写作姿态、一张具有广告意味的标签;所谓“多元化”也沦落为实践者肆意选取价值标准的借口,甚至是借以标榜的资本。于是,“重写”之书此起彼伏,“文学史”则往往是故书新颜、乏善可陈。 当然,文学史只是想象文学的一种方式,各史家因其文学史观的不同,文学史叙事也自然会呈现巨大的差异,从而使文学史的“重写”成为可能。然而,即便是主体性的参与赋予文学史“重写”以无限的可能性,也并不就意味着文学史写作本身只是不断进行的表面化、浅层次的更新与转换,并不意味着任何价值标准指导下的文学史写作都是可行的。尤其是在价值多元的当下,文学史写作要求个性化、多样化,但作为学术研究的一种独特方式,文学史写作也同样呼唤健康的思维模式和规范化的价值评判标准。 以往的学术史表明,学术界建构具有普适性、开放性的价值评判标准、并在此思维模式的指导下不断涌现个性鲜明的学术研究行为实践,是一门学科的建设工程渐趋成熟的重要标志。而研究者树立和增强规范化意识,是学术界确立学术规范和搭建学术对话平台的重要条件。就中国现代文学史而言,在价值多元的“重写”时代,建立公认的价值评判标准是使文学史写作与研究步入正轨的必要且迫切的前提和保证。 一 建立公认的中国现代文学史写作的价值评判标准是文学史研究“问题意识”的驱动。 李杨在《文学史写作中的现代性问题》②一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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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出了自己从事文学史研究的目标:“不再在‘文学史’意识的框架内讨论‘文学’问题,而是将‘文学史’本身当成了一个问题。”也就是说,他所企图解构的并非传统的文学史叙事,而是作为现代性装置的“文学史写作”本身。换言之,他要把曾经被认为更具“确定性”的文学史作为一个需要被重新考量的对象纳入研究视野,赋予“文学史写作”本身以问题意识。“这样一来,文学史写作就不仅仅是一种对历史进行客观记录的透明中介,而成了福柯所谓的‘话语事件’,而且是具有物质性的‘历史事件’。”③那么,“观察写作文学史时所依凭的规则及其对历史事实进行剪裁和取舍的方法”就应该是文学史家所必须关注的问题。 应该说,李杨关于文学史写作的这种“问题意识”,是目下学术界的共同焦虑之一。文学史的写作主要关注两方面问题――“写什么”和“如何写”。“写什么”涉及文学史的涵盖内容,“如何写”则指向文学史家在进行文学史叙述时所具体把持的价值标准,而在“写什么”和“如何写”的背后,更深层次地存在的则是文学史书写的价值评判标准的建构问题。 文学史写作无论从哪个角度讲都是一种主体性的参与和想象,现代文学史的长河也只能流动在不同时期书写者、研究者们的感受、发现和阐述之中,因此,文学史在其时间维度上是一个不断流逝的过程,在其空间维度上则是一个不断阐释的过程。这表明,文学史不是与阐释者完全隔绝的物自体,而是一个站在阐释主体面前的阐释对象。如此看来,似乎“一千个人就有一千部文学史”具有合理的必然性。然而,我们说,无论具体的阐释行为有多大的差异,史家都应该遵循必要的价值准则,即所谓“规矩”、“方圆”。因为作为学院派研究的一个门类,文学史突出理性思考与规范化作业,“虽有冷漠生硬之嫌,可深厚的历史感使其显得大度豁达。” ④ 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文学史写作也是一种“戴着镣铐的舞蹈”。镣铐即是文学史写作作为文本所应遵循的价值评判标准。只有确立了这样一套公共话语认可的价值标准,才能使这个时代绝大多数的学者遵循社会认可并被前辈证明行之有效的学术思路,并在此方寸间绽放异彩。换言之,文学史写作是一种规范化的常规作业,然而这种规范化并非意味着束缚,而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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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史写作与研究相对稳定性与连续性的保证。在此规范之内,文学史家的学识与才情、广博与精深、新颖与通达可以尽情发挥,史家可以于规范和自由之间寻找平衡、调适,跃动出风姿各异的舞蹈,于多元价值体系的众声喧哗之中凸显出自己的声音。这也正如艾青所言:最大的自由是使自己成为约束。 总之,文学史的写作不再仅仅是作为一种写作的行为实践而存在,不再仅仅是作为重写的现象事件而存在,其本身已经构成了文学研究的重要话题。既如此,文学史的写作就需要建立规范化的价值评判标准。 二 遵循公认的中国现代文学史写作的价值评判标准是文学史家自身治学规范性的内在要求和打造学术个性的必经之途。 学术规范,是指由学术活动的特点所决定的,使学术活动的进行更加有效和有益的一系列规则、制度和行为的准则。它包括三个层面⑤:第一是内容层面的规范,包括科学研究的方法、自身的理论框架和概念范畴体系。在这方面,各学科有不同的规范。第二是价值层面的规范,即约定俗成并得到学术界认同和共同遵守的观念道德和价值取向,其中心内容是学术道德或学术伦理,它也是学术研究者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第三是技术操作层面的,包括各种符号的使用、成果的署名、文献引用的注释等。本文所指主要针对第二层面的规范,即文学史家在进行文学史写作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治学态度和方法,亦即史家在文学史写作过程中所秉持的价值范畴。 20世纪初,章太炎提出“治经”的六条原则:“审名实,一也;重左证,二也;戒妄牵,三也;守凡例,四也;断感情,五也;汰华辞,六也。”并认为“六者不具,而能成经师者,天下无有。”⑥虽是对清儒治学的实证主义特色的提炼总结,但是这种倡导治学规范化、严谨化的态度和精神,却仍应成为当下学者们治学的座右铭。学术研究必须要遵守治学规范,提高学界研究水平、建立学术自由氛围,都离不开对学术规范的遵守。就中国现代文学史写作而言,史家所遵循的价值评判标准正是研究者们作为社会共同体而存在的一种确证,是学者们学术生命自由运动的立法保证,是文学史书写者所应具有的理性自觉。因此,可以说,遵循公认的中国现代文学史写作的价值评判标准是文学史家自身治学规范性的内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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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此外,这也是史家形成学术个性的必经之途。独特学术个性的打造并非单以标新立异为诉求,而是在尊重并遵守规范的前提下,发挥个人的才情,展现个人的学术魅力。尤其是针对当下蔑视传统、不守规则的时尚,文学史写作的规范化必得再三强调。总之,文学史家只有遵循学界公认的文学史写作的价值评判标准,才能使自己的写作与研究纳入公共对话的空间,并在公共话语空间内凸现学术个性,否则只能是闭门造车、孤芳自赏。 三 建立公认的中国现代文学史写作的价值评判标准是潜在读者阅读期待的必然要求。 根据“可能的读者”及其期待视野,文学史著述可分为三种类型:研究型文学史、教科书文学史、普及型文学史。这三种文学史各有特定的拟想读者和评价标准。“研究型文学史以本专业的专家学者为拟想读者,要求思路新颖且论证严密,富有独创性,起码能自圆其说,成一家之言;教科书文学史以本专业的大学生、研究生为拟想读者,要求全面系统地介绍本专业的基本知识和学界大体认可的价值判断,立论平正通达;普及型文学史以社会上(或非本专业)的文学爱好者为拟想读者,要求准确无误且通俗易懂,不求深入但望浅出。” ⑦无论哪种类型的文学史,都必须纳入规范化的写作实践中,尤其是教学型和普及型文学史,否则将会造成文学史教学的混乱与审美价值评判的失范。 我们不能片面追求量化的文学史写作,而忽视其内在的质的要求。就目下能够看到的文学史而言,除个别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创新性之外,大部分都是在做无意义的重复工作,制造了品质低劣的学术泡沫和文学史写作的虚假繁荣景象。当然还有更多打着文学性、审美性的旗号对于作家作品进行肆意臧否、取舍的文学史。我们说,文学史的重写,不仅意味着对于文学历史事件进行重新的认知与反思,更意味着新时代环境下,文学史家史观的变化和更新。遗憾的是,由于缺少必要的文学史写作价值评判标准,部分文学史的书写成为了简单的翻案文章,一反过去阶级论指导下的扬无产阶级文学(如左翼文学)、抑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文学(如徐志摩、梁实秋等),而变为热捧张爱玲、沈从文等作家,而冷落左翼作家。这种所谓的史观的变更是片面的,极易造成文学史接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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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评判标准的混乱。毕竟,文学史的写作受制于文学发展本身的规律,但是如果企图把文学的发展看成是孤立的、封闭的,那也是反科学的。因此,我们要警惕那种以文学性之名而并没有真正回到文学研究的内在本原上来却又造成了文学评价标准混乱的文学史写作。毕竟“重写文学史固然不是对旧版文学史地图的修修补补,但也不是对客观史实的颠覆与背离” ⑧。 从某种意义上说,文学史多元写作空间的开创,有赖于对文学历史现象的正本清源和重新梳理,这种重新认知,当然需要运用新的文学史观,但不能仅仅依靠舶来的各种新方法、新观念,否则,不仅会造成文学史写作的混乱,更会造成文学研究的失范,其后果又不仅会造成学科自身机制的萎缩与僵化,更会影响文学史接受者的价值判断,从而由所谓的多元走向无序和失范。因此,无论是从人文学科的社会承担角度来说,还是作为文学史书写者的知识分子的责任意识,规范化的文学史书写都应是史家治学的不二途径。 中国现代文学史书写的价值评判标准是“重写文学史”过程中必须要强调、确立的思维意识和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既如此,建立公认的价值规范就势在必行。当然,“盖天下之事,虽贵于守法,而亦不可一付于法”。文学史重写之所以充满诱惑,不仅是因为文学史观的变化、更替,更多的还是史家自身学术理想的诉求,更何况“几乎每一位研究中国文学学者的最后志愿,都是写一部满意的中国文学史”⑨(王瑶语)。如此看来,文学史的书写又需要在建立规范的基础上,赋予书写者以最大的想象空间和创作自由。因此,也可以说,史家在遵循规范的基础上超越规范才是治学的最高境界。但是,不论何种创新、超越,其前提都是遵循学术研究的游戏规则而不是凌驾于规范之上。那么,在规范与自由之间寻找最佳的平衡点便是文学史家们最理想的书写境界。毕竟,规范,是为了文学研究趋于成熟的保证;而与所有人文学科一样,真理的绝对命令决定了文学史将是一个反复阐释而永远不可能穷尽的过程。所以,套用王富仁先生1980年代提出“回到鲁迅那里去”的说法,本文以为,“回到文学史那里去”,把文学史文本作为研究对象,增强文学研究者的文学史意识,即对于文学史的写作、发展进行整体性观照,建构一套确定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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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家的学术地位、评判文学史写作的价值标准的理论框架和操作程序,是“重写文学史”的首要前提和真正“重写”而非“重复书写”的必要保障。 ①张立群.“当代性”的反思――“重写文学史”再审读 [J].艺术广角,2008(1). ②李杨.文学史写作中的现代性问题 [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2006. ③李建立.当文学史写作成为“话语事件”[J].读书,2008(2). ④陈平原.小说史:理论与实践[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10. ⑤陈学飞.谈学术规范及其必要性[J].中国高等教育,2003:11. ⑥章太炎.章大炎全集(四)[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119. ⑦陈鸣树、符杰祥.现代文学史:重写与如何重写[J].海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4). ⑧陈平原.从古典到现在――学通古今的王瑶先生[J].文史知识,1993(1).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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