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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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
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1]51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管理,规范付费行为,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确保财政性投资评审工作和其他专项委托工作的客观、公正,按照“谁委托、
谁付费”的原则,财政部向受委托单位拨付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受托单位不得向被审单位另行收任何费用。
第三条 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财政部经济建设司根据财政性投资评审及委托代理业务年度
计划和费用实际支出需要,向预算司申请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预算,经预算司核实并经部领导同意后列入专项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第四条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对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在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营业部开设专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根据委托业务情况,下达支出预算,建立资金台账,核拨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
第五条 付费范围:
(一)财政部委托的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评审费用。 (二)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财政性专项支出资金的专项检查费用、追踪问效费用。 (三)项目库管理及后评价费用。
(四)委托部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的财政投资政策研究和专项课题研究费用支出。 (五)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业务的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支出。
第六条 付费额的确定。财政部根据委托投资评审业务及专项业务的难易程度和评审报告评
审质量来计算确定应付投资评审费用和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 一、投资评审付费额的确定
投资评审付费额一般考虑实际评审投资额、基本付费率、难度系数、特殊要求补助费,计算公式为:
投资评审付费额=基本付费额× (1+难度系数) +特殊要求补助费
(一)基本付费额按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全过程全额核定;委托同一评审机构进行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全过程委托评审或对同一项目分阶段委托同一评审机构评审的,三个阶段的付费比例分别按全过程付费额的30%、30%、40%拔付;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分别委托不同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或只付某一单项委托评审的,委托评审付费分别按全过程委托评审付费额的40%、50%、60%拔付同,但同一项目概、预、决算单位委托评审付费比例之和不超过100%。
基本付费额按财政部确认的实际评审投资额分段累进计算,计算公式为:基本付费额=∑实际评审投资额(分段金额)×基本付费率,具体如下:
1.评审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以下,投资评审基本付费额按实际投资额的3‰计算确定;单项委托评审的费用额在2.5万元以下,按2.5万元核拨评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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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审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投资评审基本付费额按投资额的2‰计算确定。
3.评审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投资评审基本付费额按投资额的1.5‰计算确定。 4.评审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至50亿元(含),投资评审基本付费额按投资额的1‰计算确定。 5.投资评审额在50亿元以上,投资评审基本付费额按投资额的0.5‰计算确定。
(二)难度系数按委托评审项目的难易程度确定,由财政部与委托评审单位的签订委托协议书(合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难度系数控制在0.3以内,具体分类如下:
(1)特殊环境(包括特殊地质、地形、气候、生活条例、污染等)难度系数为0.1; (2)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难度系数为0.1;
(3)项目跨多个行业,且涉及多个专业,难度系数为0.1。
(三)财政部委托项目时,如有时效性等特殊要求,特殊要求补助费按项目基本付费额的10%计算确定。
二、对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的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按截止年度累计投资额的1‰或截止年度资产额的1‰核定。
三、有关专项委托付费,按实际发生的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杂费等费用并考虑一定比例的利润额核定,由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办理委托业务时确定。
对以上投资额无法明确或用投资额计算付费比较困难的委托任务,可按工作量计算付费额。 第七条 财政部根据委托业务协议(合同),结合业务的进展情况,可预付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预付金额最多不超过协议金额的50%,待评审报告批复后,再办理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的补助费的结算。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委托的评审业务、委托代理业务费用及有关专项委托付费的支付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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