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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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原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三同时”管理、建设项目设计阶段“三同时”管理、建设项目施工阶段“三同时”管理、建设项目试运行阶段“三同时”管理及建设项目验收阶段“三同时”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生产制造中心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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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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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19号 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Q/ 203 004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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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建设项目“三同时”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含生产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和环境保护设施(以下简称安全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2
生产安全设施
为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设计并配置的相关设施,如机械防护设施、区域封闭设施、电气安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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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设施、易燃易爆品防爆设施、燃气泄漏检测报警设施、特种设备安全设施等。
3.3
职业病防护设施
为防止职业病危害而设计并配置的相关设施,如除尘设施、通风设施、降噪设施等。
3.4
消防设施
火灾监控、火灾应急处置而设计并配置的相关设施,如建筑物防火分区、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消火栓、灭火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控制室、消防车道和供电供水设施等。
3.5
环境保护设施
为环境保护而设计并配置的相关设施,如各类污染排放控制设施、危险废弃物回收设施、节能降耗设施等。
3.6
小型建设项目
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不涉及重大危险源及严重污染、职业危害的新建项目,不涉及重大工艺变更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在原设计方案基础上的扩建项目,不改变原建筑结构的功能性恢复项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7
项目立项部门
3
负责建设项目立项和前期可行性研究的部门。
3.8
项目实施部门
确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实施的部门或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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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与权限
4.1
设备管理部(技改办)
4.1.1
负责对制造中心建设项目 “三同时”的组织实施和专业管理。
4.1.2
指导、督促、监督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环保设施的运行保障。
4.2
安全管理部门
4.2.1.1
负责参加制造中心项目立项部门、实施部门组织的各阶段安全和环境评审、审查工作。
4.2.1.2
负责参加制造中心项目实施部门组织的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设施的验收。
4.2.1.3
对制造中心的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3
项目立项部门
负责制造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三同时”的组织实施并收集保存相关“三同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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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项目实施部门
负责制造中心建设项目设计阶段、施工阶段、试运行和竣工验收阶段“三同时”的组织实施并收集保存相关“三同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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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程序及要求
5.1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原则
5.1.1
建设项目的安全环保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标准;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
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标准,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5.1.2
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设施的“三同时”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5.1.3
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设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安全环保法规),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各类安全环保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各类安全环保设施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或企业验收合格,建设项目不得投入正式运行。
5.1.4
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全面落实履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自
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5.1.5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监督和过程监管,发现问题督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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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实施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5.1.6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应根据工艺、设备、环境等变化情况,由项目所在单位或部门组
织开展“四新”安全教育培训,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
5.1.7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企业、设计单位、政府相关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
工程安全环保设施的设计;确需修改的,应经过企业、设计单位、政府相关机构重新评审、设计和审核。
5.2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三同时”管理
5.2.1
项目立项部门在项目调研、立项申请时,应同时组织进行各类安全环保设施的调研,编
制的项目投资计划(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中,应有针对项目安全和环境风险及其所需的各类安全环保设施的论证。
5.2.2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项目立项部门应组织相关专业职能部门及安全管理部门,针对
项目涉及的安全风险,组织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生产安全设施、消防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综合分析报告备查;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项目,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5.2.3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项目立项部门组织相关专业职能部门及安全管理部门,针对项
目涉及的环境风险,对其环保条件、各类环保设施的需求、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保存评价报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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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项目实施部门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报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2.4
当地政府要求时,或制造中心不具备综合分析或预评价能力时,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
进行安全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5.2.5
安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综合分析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编制完成后,
由制造中心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组织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对报告进行评审(不具备评审能力时,应当组织外部专家参加;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填写《建设项目安全和环境综合分析和预评价资料评审表》((引自Q/ 203 004《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
5.2.6
评审意见应由制造中心主要负责人批准。在此基础上,项目实施部门应按照评审意见对
安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预评价报告及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预评价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5.2.7
项目实施部门在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各类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
确定项目对安全环保设施的要求,并将相关设施需要的投资一并纳入项目概算。
5.2.8
建设项目存在职业危害的应遵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要求主动进行申报,并保存申报资料
5.2.9
凡制造中心立项批复的小型建设项目,且按照安全环保法规无需经过政府主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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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的,履行企业内部审批程序,填写《小型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表》((引自Q/ 203 004《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
5.2.10
审批表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盖章后存档备查。
5.3
建设项目设计阶段 “三同时”管理
5.3.1
项目实施部门应将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各类预评价、环境影响评
价提出的安全环保设施建设要求提交具有资质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要求其按此进行安全环保设施设计。
5.3.2
设计单位的初步设计文件内,应有各类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环保设施的篇章,
并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5.3.3
针对安全环保设施设计,制造中心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组织安全环保设计资
料进行审查;(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形成审查意见,填写《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设施设计资料审查表》((引自Q/ 203 004《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
5.3.4
针对消防设计,符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建设
项目,由项目实施部门向消防管理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提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其它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组织进行消防设计资料审查,审查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消防工程师或安全工程师及相关设施使用部门参加,形成审查意见,填写《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设施设计资料审查表》,并在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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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5.3.5
项目实施单位不具备审查能力时,应当组织外部专家参加审查工作;当地政府要求时,
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相关设计审查,并向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5.3.6
初步设计的审查结果,由项目实施部门反馈到设计单位,要求其按审查意见完善和修改
项目建设方案和工程设计文件,形成正式方案或设计文件;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或需进行重新设计,或施工需改变原有安全环保设施的设计的,应重新进行设计审查。
5.4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 “三同时”管理
5.4.1
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实施部门应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并对施
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有关人员资质及其安全环保制度、标准体系、施工组织(监理)方案等进行审查,并督促其整改存在的问题。
5.4.2
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部门应将安全环保设施施工质量等一并委托监理,
对各类安全环保设施的质量控制、安全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各类安全环保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并处理。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5.4.3
项目实施部门对项目施工单位进行监督,包括对施工单位依法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
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实施情况等;要求其严格按照各类安全环保设施的设计要求、相关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并对各类安全环保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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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全面履行安全职责,按照设计图纸及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
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需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后按程序报批,发生重大变更时应报原审核部门同意。
5.4.5
施工期间发现设计存在缺陷的或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
位、监理单位反馈,由项目实施部门协调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和完善。
5.4.6
施工单位应按照“三同时”要求,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安全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
时施工。隐蔽工程实施封闭前应进行相关验收。
5.5
建设项目试运行阶段 “三同时”管理
5.5.1
项目实施部门组织项目试运行,试运行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储存危险
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0日,不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除外。
5.5.2
试运行期间,应对各类特种设备、电气和防雷系统、消防设施、职业病危害因素、环境
污染指标等进行检验检测,并保存资料;发现的问题和不符合,应督促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整改,直至合格达标为止,并保存整改记录。
5.5.3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在试运行期间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形成
评价报告或将评价结论纳入项目安全验收报告。
5.5.4
当地政府要求时,或制造中心不具备相应能力时,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
验收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消防设施验收评价、环保设施验收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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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项目实施部门及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试运行期间的安全检查,对于运行中发现的问
题及隐患,项目实施部门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整改;对于严重危及安全生产或环境的应立即停止试生产,待整改后方可继续试运行。
5.5.6
项目试运行期间,各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关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相应的安全培训、
安全标志标识配置等应同步完成。
5.6
建设项目验收阶段“三同时”管理
5.6.1
项目试运行完成后,由制造中心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分管领导组织,对检验检测资料、评
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对各类安全环保设施进行验收;设备管理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部门及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参加验收。形成《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设施验收表》((引自Q/ 203 004《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
5.6.2
验收结论应有主要负责人批准。
5.6.3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家
和当地政府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当地政府有要求的,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5.6.4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当地消
防机构规定的其他项目,应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5.6.5
验收合格后的安全环保设施方可投入使用;对于验收中提出的有关不符合或改进意见应
按期整改和改进,直至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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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
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前,各种安全单项验收必须合格。项目整体竣工验收由项目实施部门
组织,根据建设项目审批备案情况,邀请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消防、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工会等部门参加。
5.6.7
小型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项目实施部门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填写《小型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审批表》((引自Q/ 203 004《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
备查。
5.6.8
项目实施部门组织收集项目安全环保设施的技术、管理资料,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
不得进行项目结算。
5.6.9
建设项目申请竣工验收需具备下列条件:
a) 各类安全环保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经过相关检验检测,并验收合格;
b) 对试生产中所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涉及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c) 对可能影响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职业危害因素等进行了检测,并配备了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d) 项目作业现场建立健全了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规章制度、相应的应急预案或应急措施;
e)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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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现场管理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和环境要求。
5.7
其他要求
多元化经营企业可参照本标准,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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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与考核
6.1.1
安全管理部对建设项目各阶段的“三同时”管理实行分级动态监控,对于责任范围内管
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各部门的安全检查内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
6.1.2
制造中心安全管理部将建设项目 “三同时”管理等履职情况、工作成效作为对各部门安
全和环境绩效评估和考核奖惩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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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记录
7.1
建设项目安全和环境综合分析和预评价资料评审表(引自Q/ 203 004《建设项目“三同时”管
理规定》)。
7.2
小型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表 (引自Q/ 203 004《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
7.3
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设施设计资料审查表 (引自Q/ 203 004《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
7.4
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设施验收表 (引自Q/ 203 004《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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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小型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审批表 (引自Q/ 203 004《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
7.6
项目安全和环境综合分析报告、相关评价评价资料(非制式)。
7.7
项目建设方案和设计单位的初步设计文件(非制式)。
7.8
项目安全环保设施的检测和验收资料(非制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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