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公司业务人员的待遇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
办理.
第二条 本公司业务人员营销额的实际计算,除另有规定外,均依实际合同应回款额为基准进行核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不予核算:
(一)凡实际成交价低于最低价而未经请示核准者. (二)货款回收期过长而未经请示核准者. (三)本属直接业务而售于同行转售者.
第三条 本公司业务人员每月业绩的计算是从每月一日开始,至该月底截止.
第四条 本公司业务人员的待遇:
基薪 + 成交奖金(提成)+ 业务补充奖励 + 增员奖励 + 指导奖励
第五条 试用与转正、晋升 、降级与辞退 (一)试用
本公司新进业务人员初任训练期间,按日薪10 元整,不另发给任何津贴,训练期间最长以15天为限,自受训完毕开始做业务之日(即报到的第16天)起两个月内,为试用期间.试用期完成《业务人员日常工作考核办法》规定的工作者,第一个月无业务发给五百元报合理差旅费;第二个月无业务发给三百元报差旅费,一般视为试用不合格.
(二)转正
两个月以独立完成一单二万、月累计4万或二月累计8万,或在公司高一级业务经理协助之下完成高于三倍独立业务者视为试用合格。
(三)晋升
本公司试用合格者,转为业务主办,保底业务基数为5万元/月;业务主办连续三个月完成十万元(基数)的业务量者,晋升为营销经理;营销经理连续三个月完成二十万元(基数)的业务量者,晋升为高级营销经理;营销经理或高级营销经理连续三个月完成30万(基数)的业务量者,晋升为资深营销经理. (四)降级与辞退
1、降级
若当月不能保持该级业务经理所规定的业务基数者,即按降低后的业务基数所对应的营销经理级别拿取底薪,降到四百为底线。
2、辞退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无条件辞退: 试用期不合格者
业务主办连续三个月无业务者
营销经理与高级营销经理连续两个月无业务者 资深营销经理一个月无业务者 泄漏公司商业机密者 倒卖公司业务者,
第六条 基薪
业务主办的基薪600元/月 营销经理的基薪1000元/月; 高级营销经理的基薪2000元/月; 资深营销经理的基薪3000元/月。
第七条 基数要求与计算方法 (一)、基数要求 主办 5万元/月 经理 10万元/月 高级经理:20万元/月 资深经理:30万元/月
(二)渠道经理级别参照营销经理级别,基数计算是按其所属渠道业务总量的三分之一.即: 渠道业务主办 15万元/月 渠道经理 30万元/月 高级渠道经理:60万元/月 资深渠道经理:90万元/月
(三)、项目经理的项目运作的业务,基数计算按渠道业务计。 (四)、总经理或其他管理人员(非营销人员)做好前期公关工作,由营销人员履行的辅助业务,基数计算按渠道业务计。
第八条 成交奖金(提成)、结算与相关计价说明
本公司的试用业务人员于试用期间不计取成交奖励,转正后随
即计取。被辞退或个人辞职(不论原因),业务人员离开公司,未结
算的成交奖励一律不再予以结算,而将该部分资金转入清欠基金。 (一) 本公司正式业务人员成交奖金计算:
1、 独立业务:成交奖金=[每月独立业务营销合同额 – 独立业务(自有产品类合同的成本价 + 工程类合同的成本价)] * 40%
2、渠道业务:成交奖金=[每月渠道业务营销合同额 – 渠道业务(自有产品类合同的成本价 + 工程类合同的成本价)] * 20% +自有产品类标准代理价 * 2%
3、项目业务:成交奖金=[每月项目业务营销合同额 – 项目业务(自有产品类合同的成本价 + 工程类合同的成本价)] * 10%
4、辅助业务:成交奖金=[每月辅助业务营销合同额 – 辅助业务(自有产品类合同的成本价 + 工程类合同的成本价)] * 5%
考虑到价格浮动因素,成交奖金一般在该项合同施工验收完毕的当月计算。
同一营销人员的不同类业务分别计算其成交奖金,然后累计各项成交奖金的总和。
(二)正式业务人员,成交奖励结算方法是,货款本金回笼完毕,
按利润回款比例走。公司专门人员负责做好接洽,一般每月一清。 (三)到合同兑现期的货款回收,超过一个月的应经事先请示单位主管,超过二个月的应事先请示总经理核准,超过三个月一律不予核
算成交奖金。
(四)公司自有产品的实际售价在最底销售限价以上的部分,全部作为成交奖金奖励个人。凡销售当时未列有最底限价的产品的最底限价均由总经理核定.
(五) 实际售价如在最底限价以下,应经事先请示核准,未经事先请示核准者其成交奖金不予核发。其因而致使本公司遭受损失(如代理商的索赔),并应由经办人员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六) 为配合特殊商品的销售、特殊市场的开发或特殊方式交易,其成交奖金的核算方法再另行公布或由总经理单独评定。
(七) 成交奖金的发给日期为货款收回(现金或票据)月份的次月10日,但是所隶属的单位(部、分公司)当月月底未收款余额占当月应收款额50%以上者,则该月份其成交奖金的发给日期需等货款全部兑现日所属月份的次月10日发给。 (八)、 相关计价说明
1、自有产品的成本价按标准代理价计;
2、工程类合同的成本价 = 原材料进货成本(含运费) + 应缴税金 + 该笔业务的财务费用 + 市场推广费用分摊(合同额的1% )+ 项目施工承包费
3、销售合同额按公司净收额为准。
4、对成本计算有疑问者,可以委托公证部门进行核实. 第九条 补充奖励
各级营销人员在各自保底业务基数档次要求的基础上,基数每增
加达1万则补充奖励30元整,不足一万不计。
第十条 增员奖励
任一位公司员工若是能推荐一位合格的业务人员,那末,其增员奖励为该业务人员的提成总额的10%,推荐一位合格的员工,经工作一段时间后,能够选拔至部门主管级以上职位,奖励推荐人200元,若被推荐人能够胜任主管以上岗位一年以上,则一次性再奖励推荐人500元。
第十一条 指导奖励
若是公司内的高一级经理愿意指导新进业务人员,那末,该业务人员晋升到业务经理职级时,指导奖励为该业务人员业务提成总额的10%。
增员奖励与指导奖励可以累加,只对公司内人员有效。 第十二条 限于业务招待费用、差旅费用及电话费用的开支可以从计取的各项奖励中预支,但是预支额度不得超过未结算总额度的10%。
第十三条 营销人员应负责收回全部货款,遇倒帐而致使收回票据未能如期兑现时,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的50%(所售对象为私人时,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的100%),但收回的票据若非统一发票抬头客户正式背书因而未能如期兑现或交货尚未收回货款或产品尚在试用中,按公司作业手续齐全者,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的100%;但经主管签证者,该主管应负连带赔偿售价或损失的10%,其主办人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的90%;产品遗失时,
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底价100%(以上所称的售价如高于最底价时,以最底价计算)。上述赔偿应于发生后即行签报,若经办人于事后追回产品或货款时,应悉数交回公司,再由公司就其原先赔偿的金额依比例发还。
第十四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由营销部门修订并呈董事长核准公布。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