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基本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用风险管理架构 第三章 信用风险偏好 第四章 信用风险识别与计量 第五章 信用风险监测与报告 第六章 约期与定价 第七章 信用风险缓释
第八章 资产风险分类、减值与不良处置第九章 信用风险组合管理 第十章 信用风险资本管理 第十一章 内部控制与审计 第十二章 IT系统与数据管理
(讨论稿)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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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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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农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信用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农业银行实际情况,制定中国农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基本政策(以下简称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是农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信用风险各项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政策所指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债务人或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信用评级、履约能力降低而造成损失的风险。农业银行信用风险主要分布于贷款、投资、担保、承诺以及其他表内外信用风险敞口等。
信用风险管理是指识别、计量、监测、报告和控制信用风险的全过程。 第四条 信用风险管理政策目标:
农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旨在通过确定信用风险偏好、健全组织管理体系、优化风险管理流程、培育风险管理文化,最终提升银行价值。
(一)提升农业银行的价值创造力。本政策旨在通过有效经营和管理信用风险,将信用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范围内,实现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最大化。
(二)统一全行信用风险偏好。本政策着眼于明确全行的信用风险偏好,并将决策层确定的风险偏好转化为具体的管理措施,增进风险管理部门及风险承担部门的协同意识和联动能力,促进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最终实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
(三)促进信用风险管理的持续优化。通过在业务领域有效配置信用风险管理资源,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效率,增强风险管理的业务敏感度,促进信用风险管理水平的不断优化。
(四)培育审慎稳健的风险文化。本政策作为全行风险文化的重要宣示载体,传导农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核心理念和价值导向,促进审慎、稳健风险文化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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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信用风险管理遵循原则:
(一)全面覆盖。信用风险管理要覆盖农业银行各机构、各产品条线、各业务环节和各组合维度,实行全面、全程和全方位的管理。
(二)动态调整。要严密监测信用风险变动情况,动态调整资产组合分布,将信用风险严格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
(三)合理平衡。要对各项业务、产品和经营管理活动所蕴含的信用风险进行充分识别和有效防控,保持风险与收益的合理平衡。
(四)相对独立。信用风险应由专门团队运用信用风险管理方法、技术、工具和系统进行专业化管理,且风险管理体系应与业务经营体系保持相对独立。
第六条 “三农”业务信用风险管理是农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农业银行在坚持信用风险战略的前提下,结合“三农”业务信用风险的具体特点,有针对性地改进管理架构、优化管理政策、完善管理措施,促进“三农”业务信用风险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七条 本政策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外各级机构。境外机构所在地的监管要求与本政策不一致时,应当按照孰严原则执行。
第二章 信用风险管理架构
第八条 农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由董事会及其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及其下设内控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贷款审查委员会、风险管理部门、信用风险承担部门等构成,形成集中统一管理、分级授权实施的信用风险管理架构。
第九条 董事会是农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批信用风险管理战略、偏好、政策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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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信用风险管理战略规划、重大政策和风险资本分配方案,对其执行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价,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根据董事会授权,审核批准超过行长权限或行长提请审议的重大信用风险管理事项。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层是农业银行日常信用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层,负责全面组织实施由董事会批准的信用风险管理战略和风险偏好,落实信用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措施,承担业务经营中产生的信用风险。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层下设内控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承担信用风险管理相关事项的审议和决策职能,负责审议信用风险管理的战略、政策、制度、年度信用风险控制目标或信用风险承担水平、风险敞口限额、风险分析报告、管理系统和工具等;审议评价重点行业、区域、客户和产品的信用风险状况,确定信用风险组合策略和实施方案;定期分析报告信用风险状况,研究制定改善信用风险管理的工作措施。
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层下设贷款审查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职责范围内的各类信贷事项,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由贷审会审议、行长审批的各类信贷事项;指导协调下级行贷审会工作等。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部是信用风险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拟定并组织落实信用风险管理的基本政策、制度、办法、流程和风险评价标准;提出组合信用风险限额和经济资本配置建议;检查、分析、评价和报告信用风险管理状况;研发并组织推广应用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和方法。
第十五条 信贷管理部、内控合规部、授信执行部、资产处置部、法律事务部、审计局和监察部等风险管理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履行相应的信用风险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 公司业务部、机构业务部、房地产信贷部、个人业务部、银行卡部、“三农”对公业务部和“三农”个人金融部等信用风险承担部门负责部门内业务的信用风险管理;信用风险承担部门应设立相对独立的岗位或团队,履行部门内信用风险管理的具体职责。
第十七条 各级行负责人是辖内信用风险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所辖机构的信用风险承担管理责任;相关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信用风险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对本部门的信用风险承担管理责任;风险经理、信贷人员作为本岗位信用风险的直接管理者,对本岗位的信用风险承担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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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根据外部监管要求和本行发展战略,农业银行将持续改进信用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完善信用风险管理职责分工。
第三章 信用风险偏好
第十九条 信用风险偏好是在全行统一的风险偏好和整体风险容忍度范围内,根据农业银行的发展战略、风险管理能力、外部环境变化和股东价值回报要求等因素确定的信用风险承担水平。
第二十条 农业银行主要承担本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贴现、透支、保理、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和信贷证明等表内外信贷业务信用风险,以及债券自营交易业务、金融衍生产品自营业务等自营交易和自营投资业务信用风险。
第二十一条 信用风险偏好应考虑农业银行希望获得的外部评级、时间长度、最大可接受的损失、损失波动性、经营战略和收益分配政策(股东价值回报要求)等因素。
(一) 定量指标
信用风险经济资本占经济资本总量85%左右;
在一定时期内(1年),农业银行因信用风险导致的资产损失率不超过1%; “三农”业务风险容忍度最高不超过5%。 (二) 定性指标
农业银行在从事涉及信用风险的相关业务时,主要支持本行客户评级较高客户,在风险全面覆盖的条件下审慎介入低等级客户,严禁介入违约客户或向违约客户追加授信额度。
新产品和新业务推出前必须开展可行性研究,提出独立的风险评估意见,履行相关准入程序,确保各类潜在风险得以充分识别和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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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信用风险偏好重检与调整。应定期重检信用风险偏好,风险管理部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信用风险偏好重检,并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相关情况。
信用风险承担部门(机构)基于风险管理能力提升或增加回报要求,提出风险偏好调整建议;风险管理部对提议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经高级管理层审核后报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
第四章 信用风险识别与计量 第一节 信用风险识别
第二十三条 信用风险识别是信用风险管理的基础环节。信用风险承担部门(机构)和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应独立并及时查找各业务、产品和资产组合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分析导致信用风险的具体因素及其不利影响程度等。
第二十四条 信用风险识别应包括确定信用风险识别的范围、找出信用风险因素、确定信用风险的类别和分布部位、分析信用风险来源和形成原因、全面梳理信用风险因素并形成详细的识别清单等关键步骤。
第二十五条 根据农业银行信用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政策,结合产品类别和业务流程的具体特点,可采用制作风险清单、专家调查列举、资产财务状况分析、情景分析、分解分析和失误树分析等方法进行信用风险识别。
第二十六条 信用风险识别关注的重点内容:
在关注调查、审查、审议、评级、授信、授权、贷后管理等业务运作各环节是否遵循相关管理规定的同时,还应重点关注:
(一)单一法人客户的信用风险识别应分析客户基本信息、财务状况、非财务因素和担保等,集团客户的信用风险识别还应充分利用内外部信息系统,分析产权组织关系、集团相互担保、连环担保和关联交易的情况,全面收集、调查、核实客户及关联方授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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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客户的信用风险识别应分析客户的基本信息以及各个贷产品涉及的风险因素。
(三)贷款组合的信用风险识别应重点关注系统性风险因素可能造成的影响,要加强对宏观经济、行业和区域等风险因素的分析。
第二十七条 开发新产品、实施新流程和推广新系统必须对信用风险进行充分识别;信贷业务或产品发生重大调整、接受或变更担保、宏观调控政策或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对信用风险进行重新识别。
第二节 信用风险计量
第二十八条 信用风险计量是指信用风险承担部门(机构)和信用风险管理部门运用风险计量模型、方法和系统,对信用风险可能发生的概率及导致的损失程度等进行测算和度量。
第二十九条 农业银行信用风险计量主要采用内部评级法,分别对客户及债项风险进行测定评价,定期开展返回测试(Back Testing)和压力测试(Stress Testing),并根据测试结果对计量方法或模型进行调整和改进。
建立包括客户评级和债项评级的评级管理制度,构建涵盖评级流程、内部控制、评级技术、数据管理系统、评级验证和内部评级文档管理的内部评级体系。
第三十条 客户评级应涵盖农业银行所有的债务人与保证人,其中债务人评级包括非零售客户评级、零售客户评级和“三农”客户评级,重点评价客户信用履约能力、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及发展能力和信用记录等。
第三十一条 债项评级须对交易本身的产品类别、抵质押品特征、偿还优先性和贷款用途等特定风险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计量并准确反映客户违约后债项的损失程度。
债项评级应综合考虑产品、公司、行业、地区和宏观经济周期等因素对违约损失率的影响,违约损失率可根据农业银行实际,采用市场价值法和回收现金流等方法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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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每笔债项均应进行评级,同一债务人不同债项的债务人评级应相同,同一交易对手无论是作为债务人还是保证人,只能有一个评级。
第三十二条 内部评级必须按程序、按权限办理,不得委托外部公司或机构评定;评级工作中形成的评级资料属于内部秘密,应归档管理。评级结果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披露。
第三十三条 内部评级结果将逐步运用于经济资本管理、信贷结构调整、客户评级与准入、信贷决策、授权授信、风险定价、准备金计提、风险预警和绩效考核等方面。
第三十四条 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和信用风险承担部门应加强对风险计量方法的研究、开发,提高计量所用数据质量,优化计量模型结果,不断提升信用风险计量水平。
对计量模型的引入与调整(包括重要参数的调整)须进行评估和论证,经高级管理层批准后方可应用。 计量模型所使用的假设前提、重要参数、开发过程、开发数据等,应有明晰、专门的文件记录以备查。
第五章 信用风险监测与报告 第一节 信用风险监测
第三十五条 信用风险监测是指对信用风险状况及其控制措施实施动态、持续的跟踪与分析。信用风险监测要涵盖各业务品种及业务条线,既要监测客户风险因素变动情况,又要监控宏观经济变动对客户风险的影响,同时,还要监控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信用风险监测内容主要有:
(一)单一客户。债务人或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及发展趋势、合同条款遵守情况、抵质押物价值变动趋势和授用信状况等风险相关的因素,重大信用风险事项处置情况。
(二) 资产组合。包括:信贷资产质量情况、信贷资产预计损失情况、新发生不良贷款情况、贷款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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徙情况、到期贷款收回情况、信贷资产质量偏离度、新发放贷款质量情况和贷款集中度情况等。
(三)内部制度执行。包括信贷业务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客户评级、授信、授权制度执行情况、贷款申请与贷款调查制度执行情况、贷款审查与审批制度执行情况、贷后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不良贷款处置制度执行情况和表外业务制度执行等风险提示信号,风险计量模型的运行情况。
(四)宏观因素。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宏观政策变动情况,产(行)业风险变动情况,区域风险变化趋势等。
第三十七条 建立对风险信号的及时处置机制。信用风险监测应明确相应风险提示信号,按风险影响程度进行分类。对发现的风险信号,应按规定及时发布风险提示函或启动相应应急处理方案,以减少银行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三十八条 加大对风险因子产生原因、机制变动趋势的分析评价。风险评价分为单项评价和综合评价两个层次。单项评价是对资产质量、信贷资产质量真实性、信贷资产质量迁徙、新发生不良资产、新发放贷款质量和不良资产处置效率等情况进行评价;综合评价是在单项评价的基础上,对评价对象风险状况给出的整体评价。
第三十九条 应对信用风险监测分析及评价结果加以及时、有效的运用,运用的形式主要包括风险提示函、资产质量监分析报告、资产风险评价报告和组织实施问责等。
第四十条 信用风险监测应当充分利用IT技术,将信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纳入农业银行IT系统统筹规划建设。
第二节 信用风险报告
第四十一条 严格按照农业银行信用风险报告制度要求,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形成各类信用风险报告。信用风险报告分为信用风险分析报告、信用风险单项事项报告、信用风险管理报表和信用风险专题研究报告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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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信用风险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报告期信用风险整体状况、面临的主要风险因素及风险趋势、采取的控制措施及执行效果和加强风险管理的建议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信用风险报告实行双线报告。业务部门向本行风险管理部门和上级行对口业务部门报告,风险管理部门向本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和上级行风险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发生重大信用风险情况和预警信号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预警和上报。
第四十四条 应根据外部监管要求,向外部监管机构及时报送信用风险管理政策、程序、信用风险有关的财务报告、统计报表和其它报告。
第四十五条 根据内、外部企业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农业银行将向投资者、公众、外部审计或评级机构等披露所承担的信用风险种类、水平、资本充足率及信用风险管理状况等信息。任何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第六章 约期与定价
第四十六条 农业银行根据风险偏好和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制定贷款约期管理政策,保持长、中、短期贷款比例适当。
第四十七条 约期确定应充分考虑产品的具体特点、借款人预期现金流等因素;严格控制贷款约期调整,信贷约期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审批。
第四十八条 农业银行风险定价实行授权管理。在定价授权框架下,实行定价审批和报备制度,实施以定价测算为基础的主动谈判定价与指导定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四十九条 风险定价应以全面覆盖风险为前提,综合考虑经营成本、目标利润率、资金供求关系、市场利率水平和客户风险水平等因素,在运用内部评级法测算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量化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确定合理的风险价差补偿基础上,对不同的行业、客户和产品实行差别化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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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风险定价是提高农业银行市场竞争力的有效手段。通过对一般客户实行一般规范性定价、对重要客户实现个性化定价的差异方式,有效提高我行贷款定价的风险覆盖水平及贷款的经济效益,促进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十一条 建设风险定价管理信息系统和决策支持系统,建立对风险定价的监测和评价体系,对风险定价执行情况和贷款实际盈利水平进行动态监控、定期分析和考核。
第七章 信用风险缓释
第五十二条 信用风险缓释是指运用合格的抵质押品、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确保可实施,应具备应完备手续、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与债务人风险之间无实质的正相关性。
第五十三条 信用风险缓释覆盖的范围原则上应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五十四条 农业银行应逐步制定明确的风险缓释管理制度、审查和操作流程,并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确保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作用有效发挥。
第五十五条 信用风险缓释管理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进行有效的法律审查,确保认可和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均依据明确可执行的法律文件,且相关法律文件对交易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信用风险缓释覆盖的范围。
(三)不能重复考虑信用风险缓释的作用。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只能在债务人评级、债项评级或违约风险暴露估计中反映一次。
(四)保守地估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并综合考虑币种错配和期限错配等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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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因素。
(五)应按监管要求做好信用风险缓释的披露。
第五十六条 抵质押品管理。严格执行合格抵质押品准入标准,定期进行抵质押品价值评估,确保抵质押品的风险缓释效用。
农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包括抵质押品管理制度、估值方法、管理流程以及信息系统在内的抵质押品管理体系。
第五十七条 合格净额结算管理。合格净额结算包括从属于有效净额结算协议的表内净额结算、从属于净额结算主协议的回购交易净额结算、从属于有效净额结算协议的场外衍生工具净额结算和交易账户信用衍生工具净额结算。
采用合格净额结算缓释信用风险时,应持续监测和控制后续风险,并在净头寸的基础上监测和控制相关的风险暴露。
第五十八条 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管理。
制定合格保证担保人标准,严格执行保证担保的资格准入,审慎评估担保能力,科学核定担保额度,加强对保证人的档案信息管理,定期开展担保检查;对关联公司或集团内部的互保及交叉保证应从严掌握,有实质风险相关性的保证不应作为合格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采用信用衍生工具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必须严格遵守银监会的监管要求和农业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资产风险分类、减值与不良处置
第一节 资产风险分类与减值
第五十九条 资产风险分类的实施应当在满足分类核心定义标准的基础上,推进精细化管理,提高分类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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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的先进性,强化机器制约,减少人为干扰。
第五十九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要涵盖境内各级经营机构办理的各种表内外信贷资产,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和频度,综合分析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及其他影响偿还的因素,合理评估偿还可能性,并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价,根据风险变化进行及时调整,严禁掩盖不良信贷资产。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分级授权管理。法人客户信贷资产实行十二级分类管理,个人客户和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小企业认定标准的县域法人客户信贷资产实行五级分类管理、并逐步推行十二级分类管理。按规定做好风险分类结果的对外披露和报送工作。
第六十条 农业银行对全口径本外币非信贷资产,即资产负债表内资产项下除信贷资产及呆账准备之外的资产项目实施五级分类管理。
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行授权管理。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根据资产类别考虑重置成本等特定因素来确定风险分类级次,做到“及时认定、按月监测、季度分析和定期考核”。
第六十一条 信贷资产减值
(一)农业银行定期对全部信贷资产开展减值测试及预计负债,按相关规定进行单项减值测试或组合减值测试,并将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信贷资产确认为已减值信贷资产。可采用现金流折现模型、迁徙模型和滚动率模型进行减值计量。
(二)对“三农”法人客户不良信贷资产采用现金流折现模型测试时,现金流预测应更加审慎。原则上,抵质押物担保的折扣率应适当上浮。对农户贷款进行迁移模型测试时,各级次贷款损失率应采用最近五年各期测试的最高值。
(三)建立信贷资产减值测试及预计负债现金流预测的后评价机制,各级行应将预测准确性纳入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的评价及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工作能力评价、绩效考核及任职资格确定的依据。
(四)贷款减值准备及预计负债计提情况属农业银行内部秘密,未经批准,各级行不得对外披露有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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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第六十二条 非信贷资产减值
(一)农业银行于每季度末资产负债表日,利用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判断非信贷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减值测试。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二)非信贷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第六十三条 金融资产减值。农业银行应于每季度末资产负债表日逐笔检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有客观证据表明该笔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第二节 不良资产处置
第六十四条 不良资产处置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农业银行的有关规定,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
第六十五条 建立不良资产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的授权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做好不良资产档案管理、权益维护、风险监测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对资产管理策略进行评价和调整。
第六十六条 各级行处置不良资产前,应对拟处置资产开展前期调查分析,积极稳妥地选择并探索有效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第六十七条 加强不良资产定价管理,逐步实现不良资产定价的量化管理。建立以市场为导向、规范合理的不良资产定价机制。实现负责不良资产定价的部门在机构和人员上相对独立于负责不良资产处置的部门。不良资产定价必须经集体讨论和审议,坚持民主决策。
第六十八条 各级行应建立不良资产处置的申报、审查、审批操作流程,合理确定不良资产处置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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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违反程序、减少程序、超越权限处置不良资产。
第六十九条 对不良资产进行转债或盘活处置的,必须报总行审批;未经总行批准,各级行严禁采用转债或盘活方式处置不良资产。
第七十条 不良资产处置应实行尽职问责制。各级行应建立不良资产处置尽职检查监督制度、尽职责任认定制度和程序,规范责任认定行为,并执行相应的回避制度。
第九章 信用风险组合管理 第一节 集中度风险管理
第七十一条 农业银行对集中度风险实施积极的管理政策,根据风险偏好、战略、风险承担水平等合理确定单一客户余额、产品信贷资产余额、行业信贷资产余额、区域信贷资产余额在信贷总资产中的比例,通过降低集中度风险,实现经济资本占用的优化。
第七十二条 农业银行将建立基于数据基础的集中度风险计量模型,提高对集中度风险计量的准确性。同时,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动态调整集中度风险控制指标。
第七十三条 集中度风险控制定量指标。
单一法人客户风险敞口余额占同期农业银行核心资本净额比例不超过*%; 单一行业风险敞口余额占同期农业银行资产总额比例不超过*%;()
(区域(以一级分行为单位)信贷增长比例不得高于全行信贷增长比例的*倍。) 中长期贷款占信贷总资产比例不得高于60%。
第七十四条 信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计量集中度风险,设定集中度风险控制指标报高级管理层审定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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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集中度风险控制指标变动情况进行监控,对超出控制目标的,经高级管理层同意后,采取措施进行调整。
第二节 限额管理
第七十五条 农业银行在集中度风险控制目标内实行限额管理。对单一客户、集团客户信用风险限额管理,并逐步推行行业、区域和产品等组合维度的限额管理,建立健全包括限额配置方法、管理流程和IT系统等在内的各层次、各维度的信用风险限额管理体系,各机构、部门和人员原则上应在行业、区域和产品等维度的限额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七十六条 农业银行可根据信用风险战略、风险偏好、信贷发展目标等,综合银行资本实力、未来市场形势、监管要求以及收益预期等信息,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基础上,确定总体信用风险限额,设定行业、地区和客户的信贷组合限额,避免集中度风险,实现收益最大化。
第七十七条 客户部门(下级机构)负责收集信息,提出限额需求;风险管理部门依据限额设置方法和相关信息,制定初步的限额设置方案;风险管理部门与客户部门(下级机构)讨论修改限额设置方案;将限额设置方案提交信用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确定信用风险限额。
第七十八条 风险管理部门应根据确定的风险限额进行分配,风险限额应分配到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风险管理部门应根据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的业务发展状况具体分配到行业、区域、部门和产品中。业务部门根据所分配风险限额再细分到岗、到人。
第七十九条 应对信用风险限额进行动态调整,客户部门认为限额已不能满足信贷业务发展而需要调整的,应向风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风险管理部门评估后认为确需调整的,应重新测算限额和经济资本并进行修正,超出授权的应报上一级风险管理部门批准。限额超过业务发展实际需求的,风险管理部门可适当减少限额。
第八十条 应根据风险性质和信用风险管理水平等对风险限额进行监测,监测的范围应包括整体限额、组合分类的限额和单笔业务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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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限额监测,定期发布监测报告,分析限额执行情况,及时发布风险预警,提示限额超过一定值和不足一定值的区域、行业和客户,督促信贷管理部门和客户部门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第三节 组合管理
第八十一条 农业银行运用资产组合管理方法和模型,对资产组合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度量和管理,制定期限、行业、区域、产品和客户评级等维度的组合管理目标,及时监测和控制资产组合风险。
第八十二条 在完善数据和模型工具的基础上,建立适合农业银行的资产组合计量模型,从各种维度采取多种避险工具,动态、主动管理资产组合。
第八十三条 应对资产组合进行压力测试,预测不利市场状况对资产组合的影响,动态调整组合总量和结构。
第八十四条 应建立包括组合风险监控职能、风险监控内容、风险监控频率和风险监控指标在内的组合监控体系。
(一)监控职能。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和整合系统提供的相关信息,对资产组合进行监控,并定期或不定期以风险报告的形式报本行董事会或高管层。
(二)监控内容。资产组合监控的内容应包括行业发展政策、区域发展政策、金融贸易政策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等外部信息,分支机构资产状况、不良贷款情况等信贷经营情况,行业、地区和产品等组合的信用风险集中度等情况。
(三)监控频率。应根据宏观交易信息、交易对手、分支机构和产品等因素确定不同的监控频率。 (四)监控指标。可根据监控内容设定涵盖全行层面和组合层面的具备代表性的监控指标,客观地反映信用风险状况。
第八十五条 应跟踪资产组合的变化,定期检查资产组合,分析评估组合在经济周期不同阶段的表现,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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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经济周期采取相应的资产组合策略。
董事会或高管层应根据组合检查、压力测试和监控的情况,采取限制组合增长、修改组合政策或组合限额、拟定退出策略等措施,降解资产组合风险,实现收益最大化。
第十章 信用风险资本管理
第八十六条 信用风险资本管理旨在抵偿信用风险非预期损失,维护银行经营安全,实现稳健经营;通过对经济资本合理配置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各级机构和业务条线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
第八十七条 信用风险经济资本的计量范围包括表内信贷类资产、非信贷类资产和主要的表外业务(或有资产)。未经有权行批准,各级行实际信用经济资本增量不得突破下达的各期经济资本计划,超计划的应按规定进行资金处罚。
第八十八条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信用风险经济资本管理,包括建立完善的程序和流程,根据内部计量模型数据,计量各类产品、业务、条线和地区的经济资本。
第八十九条 农业银行逐步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资本。目前采用“内部系数法”作为过渡时期资本计量的方法。“内部系数”是农业银行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经营政策导向及各项业务的风险状况,并考虑风险缓释等因素,统一制定的各项业务的经济资本系数。
第九十条 信用风险资本的分配应当与获得的收益、承担的风险相匹配。配置经济资本时应测算各项信贷业务的经济资本回报率,用回报引导配置。应根据各行经营状况和地区的差别,对不同等级行分别设定不同的经济资本分配方法,实行不同的管理和考核。
第九十一条 在对信用风险经济资本统筹管理的框架下,贯彻自上而下的原则,逐步运用限额管理、组合管理以及风险调整资本收益率目标管理等手段,将信用风险资本在各分支机构、业务线等不同层面加以配置。
各级行可分配的经济资本规模是经济资本分配的总量约束条件,辖内行配置的经济资本总和不得超过本行可分配总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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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内部控制与审计
第九十二条 建立完善的信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促使信用风险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内部制度、程序,确保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九十三条 建立信用风险授权管理制度,按规定对承担信用风险的机构、部门和人员实施授权管理,明确经济资本分配、限额设定与配置、处理信用风险暴露及其他信用风险管理权限。授权人应根据受权人的风险管理能力、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等进行授权,并进行定期审查、适时调整。
第九十四条 农业银行当前面临的信用风险主要集中于信贷业务,应不断完善信贷内部控制,加强对信贷业务的信用风险管控。
第九十五条 农业银行信贷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实行统一信贷管理,健全客户信用风险识别与监测体系,完善信贷决策与审批机制,防止对单一客户、关联企业客户和集团客户信贷风险的高度集中,防止违反信贷原则发放关系人贷款和人情贷款,防止信贷资金违规使用。
第九十六条 农业银行实行法人客户分层经营管理,并逐步推行客户名单制管理。个人信贷业务实行逐级授权和按品种授权制度。
第九十七条 农业银行实行信贷业务审贷分离,信贷业务办理实行责任制管理。
第九十八条 农业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原则上应按照先评级、授信,再用信的程序进行。
第九十九条 按照统一的信贷操作规范,明确贷前调查、贷款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标准和尽职要求。
第一百条 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应至少每季度对辖区内信贷业务整体发展状况、风险状况以及重点客户的风险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分析,根据需要及时调整业务发展政策和风险防范措施,并报告上级行信贷管理部门。
第一百零一条 集团客户信贷内部控制。集团客户由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共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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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客户的识别和认定应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要加强对集团客户信息的管理;管理行、经办行风险经理要按规定做好风险监管工作,按分级管理的模式做好风险预警和处置。
第一百零二条 小企业信贷内部控制。进行分类指导、积极推行小企业客户名单制管理;逐步构建以县支行为基本单位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完善小企业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功能,科学设定预警模板和关键风险指标,扩大在线监控的频度和覆盖面。
第一百零三条 “三农”信贷内部控制。农业银行应根据“三农”业务发展的需要,逐步完善对“三农”信贷的内部控制。加强“三农”业务信用风险的垂直管控、推行风险经理和独立审批人派驻制。
第一百零四条 应对信贷工作实施独立的尽职调查。信贷决策应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在信贷决策过程中,应严格要求信贷人员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发表决策意见,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
第一百零五条 应统一制定各信贷品种的单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各项业务的办理条件,包括准入标准、期限、利率、收费、担保、审批权限、申报资料、贷后管理和内部操作程序等具体内容。
第一百零六条 建立科学的信用风险管理考评制度,定期考核并通报信用风险管理。各级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本行信用风险管理考评方案,并组织实施信用风险管理考评。
第一百零七条 建立信贷风险责任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风险责任;应当对违法、违规造成的信贷风险和损失逐笔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 建立完整的信用风险管理文档体系,归集风险管理的各项政策制度,记录风险计量模型的开发、验证和使用状况、风险管理的操作流程、重大信用风险及其处理措施等重要风险管理信息,以备查询和验证。
建立集中统一的风险管理档案库,依托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信用风险管理电子档案。信用风险管理档案应由专人管理,实行借阅、查阅审批、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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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条 审计部门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对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各个组成部分和环节的有效性进行独立的审查和评价,跟踪检查改进措施的实施情况,并直接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交有关报告。可委托外部审计机构对信用风险的性质、水平及信用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审计,并提交外部审计报告。
第一百一十条 风险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本行信用风险管理政策、流程、经济资本的计量与分配、信贷限额管理、信贷组合管理、信贷授权管理、评级管理、信贷管理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运作等情况进行常规或专项检查和评价。业务部门检查本部门信用风险事项。
检查部门或人员应对检查发现的信用风险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相关部门、人员采取措施及时处置出现的信用风险信号,并负责跟踪处置结果。
第十二章 IT系统与数据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信贷业务网上作业管理。
(一)农业银行实施信贷业务网上作业,不断提高信贷业务决策效率、增强信用风险控制能力。
(二)信贷业务实施网上作业的业务范围由总行确定,各一级分行可根据总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业务范围。
(三)信贷业务实施单轨网上作业后,信贷业务处理信息以系统记录信息为准,除必须保留的客户档案材料外,基本取消各类内部运作纸质材料。
(四)信贷业务网上作业中各信贷部门职责、信贷业务主责任人与经办责任人的责任界定以有关信贷规章制度为标准,系统中的操作记录为责任界定的信息依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信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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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银行逐步设计并运用包括信用风险模块在内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是信用风险管理电子化的主要载体,是农业银行实施信用风险管理的基础操作平台和数据共享平台。
(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记载的所有信用风险管理的信息是信用风险管理决策、检查和考核的基本依据。各级行风险经理在风险管理过程中应充分利用系统信息辅助决策,各级人员在运作过程中使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处理所产生的信息,与纸质资料具有同等效力。
(三)风险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和科技部门要按规定操作,严守秘密,不得将数据结构、操作密码告知无关人员或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
(四)风险信息系统应与信贷管理系统等行内相关系统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外部相关系统实现有效对接。
第一百一十三条 信用风险数据管理。
(一)信用风险数据集市。农业银行应建立全行统一的信用风险数据集市,自动记录和存储境内外、本外币的业务数据和信用风险管理数据。
(二)信用风险数据管理标准。农业银行应建立信用风险数据管理标准。信用风险管理系统所使用的数据必须及时、准确和完整,符合数据标准管理的要求。来自多个业务系统的源数据或外部数据,牵头开发部门应遵循数据管控要求建立相应程序,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三)外部数据。在进行信用风险计量分析和验证计算时,若缺乏可靠的数据,应确定代用数据的质量标准、获取途径和计算方法,并进行代用数据的标记以备内外部审计检查所需。为确保数据的有效性,外部数据的引进必须经过信用风险管理相关部门的共同验证。
(四)信用风险数据备份。农业银行应对信用风险数据进行备份,并明确信用风险数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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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数据的保管期限。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政策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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